深圳市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11月21日从深圳市教育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幼儿园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幼儿园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市教育局制定并印发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设立标准》共19条,分别从幼儿园选址、办学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对新设立的幼儿园做出规定。《设立标准》规定,幼儿园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小班25人、中班30人、大班3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
在幼儿园人员配备方面,《设立标准》明确指出,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设立标准》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深教规〔2019〕2号)同时废止。(记者 姚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