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红河州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加大力度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红河州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有关工作,引导民办教育有序健康发展,落实国家、云南省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红河州规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共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办学秩序,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成员单位

  总召集人:周永瑜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召 集 人:王明杰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学理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刘红梅    州政府新闻办专职副主任

  赵晓东    州委网信办副主任

  钟雪飞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师绍文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缪  黎    州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赵华旺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  磊    州民政局副局长

  杨琼书    州财政局副局长

  尹爱婷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永建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唐卫平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仇  骏    州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丁  恒    州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张  磊    州应急局副局长

  沈文洪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明志    州广电局副局长

  李云辉    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副行长

  王  芳    州税务局副局长

  罗武杰    红河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杨永绍    州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州教育体育局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州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进行替补,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

  1. 州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

  2. 州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涉民办教育的网络舆情和网络安全的监管。

  3. 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民办学校(机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工作;加强民办学校(机构)收费的监管。

  4.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套建设民办学校(机构)的网络基础设施,做好教育运用领域的保通保畅工作。

  5. 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机构)工作的政策,提出建议;按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等事项的审批(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机构)招生、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组织实施民办学校(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教师与公办教育在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方面享有同等政策与待遇;做好民办学校(机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机构)的办学行为,配合做好无证培训机构联合执法工作。

  6. 州公安局:负责维护民办学校(机构)及周边治安秩序,对民办学校(机构)治安防范实施监管;负责交通安全宣传,负责民办学校(机构)周边交通安全及校车安全的检测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中介;联合进行安全执法,对于年检不合格和达不到办学标准的有证民办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依法进行取缔。

  7. 州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和年度检查等工作,依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协同有关部门对未取得办学许可擅自开展教育培训的社会组织进行查处。

  8. 州财政局:负责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根据省、州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州级承担资金,及时下拨国家、省、州教育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加强对民办学校(机构)财务状况的监管。

  9.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县市人社部门开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负责督促指导民办学校(机构)与全体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教职工的工作、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会同教育部门落实民办学校(机构)档案管理权益,统筹协调民办学校(机构)教师职称评审和继续教育工作。

  10.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机构)的布局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研究并落实民办学校(机构)用地有关优惠政策。

  11.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民办学校(机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12. 州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县市文化和旅游局做好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年检、日常监管、变更登记和注销等工作;负责民办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及出版物使用情况的排查工作。

  13. 州卫生健康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负责对民办学校(机构)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技术指导、配合检查和监测,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技术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学校(机构),并配合做好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业应急处置;协助开展民办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岗位培训。

  14. 州应急局:负责指导民办学校(机构)应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工作。

  15.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进行设立、变更和注销等工作,负责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年度报告、信息的公示和抽查工作;指导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经营活动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发布违法招生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对民办学校(机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民办学校(机构)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指导和监管,组织和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对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办法》的民办学校(机构)的餐饮服务单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16. 州广电局:指导州、县融媒体中心通过广播、电视及其他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民办教育宣传,组织做好“双减”公益广告展播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双减”的良好氛围。

  17. 人民银行红河中心支行、红河银保监分局:指导银行等机构配合教育部门依法做好预收费托管、风险保证金存管、培训领域贷款业务合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办理。

  18. 州税务局:根据民办学校(机构)不同属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机构)纳税情况进行监管,对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9. 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民办学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1次例会,由总召集人或者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必要时可以由总召集人临时主持召开全体会议。联络员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例会,必要时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

  (二)报告制度

  各成员单位应将履行规范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各项职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开展民办教育管理工作等情况及时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汇总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开展民办教育管理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困难问题,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研判制度

  联席会议对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研判,主动通报,提出预警,防微杜渐。

  (四)联合工作组制度

  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联合工作组,赴有关县市督促、指导、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单位涉及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主动研究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并按照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机制扎实开展工作。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指导县市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要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州民办教育工作。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