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抗原检测试剂,济南最新发布!
无证经营新冠病毒
抗原检测试剂最高30倍罚款
济南市场监管部门
发布提醒告知书
日前,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确保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出提醒告知书。
一、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2022〕23号)文件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三、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要严格落实以下主体责任:一要确保产品合法性,要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货方采购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二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确保产品信息可追溯。三要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进行运输和贮存。
四、严禁无证经营、经营未经注册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对无证经营、经营未经注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的违法行为,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提醒告知书还提到,各经营企业要认真遵守提醒告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这种情况下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在“新十条”颁布之后,社区防疫和检测不再像以前一样大面积、大范围似的防控,而是变成了精准防控、科学防疫、适当放开。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放开”钻空子,趁机开始在朋友圈销售抗原试剂检测盒和退烧药等各类,这不乏有人低买高卖,甚至有人还因此上当受骗。
个人售卖抗原属违法
最近,大家或多或少都在朋友圈看到卖抗原检测试剂的相关信息,不禁让我们想起,疫情刚爆发时,朋友圈兜售口罩、酒精片等。
殊不知,抗原检测试剂不同于口罩,个人私自贩卖抗原试剂属违法,如果试剂出现造假、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2020年3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另外,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
法官说法
企业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主体,且必须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个人不能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二类)经营活动,个人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是违法行为!
如果个人销售的抗原试剂检测又是假冒伪劣产品的话,或者是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且销售金额较大的,那么还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广大经营者
请严格履行社会责任
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严禁哄抬价格
广大消费者
如发现价格违法线索
留好相关票据
及时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购买抗原试剂
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
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济南都市频道、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