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事件】霍邱县城关镇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全镇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高处置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健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快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财产损失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坚持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维护稳定原则。完善防范和处置机制,严厉打击、严密防范破坏社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稳定。

  3.依法妥善处置原则。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采取措施,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尽快平息事态,恢复秩序。

  4.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原则。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重要情况、重大举措和重大行动必须向党委、政府汇报,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5.严格依法办事原则。处置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及时取证;参与处置工作人员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滥用职权和处置失当,导致扩大事态,造成负面影响。

  6.部门密切配合原则。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快速、高效、有序处置。

  7.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分级负责,以事发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为主,同时条块紧密结合,充分发挥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重要作用,统一指挥、协调和指导处置工作。

  (三)编制依据

  制订本预案的依据是《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妥善处置集体上访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预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通知》及有关社会安全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等。

  (四)适用范围

  在我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长由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镇长、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镇班子成员和镇党政办、东西城派出所、镇信访办、镇财政分局、镇应急所、镇综治办、镇经发办、东湖供电所、城关卫生院等部门担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办公室职责

  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由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1.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工作意见、措施和上级领导关于处置工作的指示、要求;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有关社会安全事件方面的新形势、新问题,研究提出对策;

  3.保持与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互通信息;

  4.负责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重大情况、处置措施和预警信息、现场采集信息的上报下达和反馈;

  5.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6.负责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镇党政办公室: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组织、协调镇政府各部门联动配合;做好后勤保障。

  东西城派出所:负责组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侦察、调查、取证,全面搜集有关线索和情报,尽快查清事件起因、过程和违法犯罪事实,迅速侦破案件,抓捕犯罪分子;对打砸抢烧及煽动闹事的骨干分子,适时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现场秩序,必要时实施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教育、疏导、劝阻违法人员终止不法活动,迅速平息事态;参与抢险救援,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承担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镇经发办:协调邮政、供电、建筑、商业、物资、医药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镇财政分局: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处置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安排处置工作的支出预算,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关卫生院:组织专家对社会安全事件人员伤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组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东湖供电所:指导、组织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镇信访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确保把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一件一件搞清楚,对于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问题隐患,逐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对难以化解的矛盾,积极主动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理清思路、排忧解难。

  镇综治办、东西城派出所、镇应急所:对涉及国计民生的供电、供水、供气、金融、通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管理部门,武器弹药、大型物质仓库等,要深入查找安全漏洞和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彻底消除隐患。加大危险物品清剿力度,全面打击私藏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预测、预警

  (一)预警信息的收集

  1.建立情报信息网络,及时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的情报信息。

  2.公安、安全、信访、民族宗教以及公共卫生、防疫、水利、金融、供电、供水、公共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及时获取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并向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收集的范围:

  (1)暴力恐怖分子、邪教、会道门以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和线索;

  (2)可能攻击党政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公众聚集场所、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民生设施等情报和线索;

  (3)黑社会组织、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和线索;

  (4)预谋实施爆炸、劫持公共交通工具及杀人、放火、抢劫、投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活动情况和线索;

  (5)可能铤而走险、制造事端的危险人员情况;

  (6)社会对国内外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反应;

  (7)可能引发暴乱、骚乱事件的线索和苗头;

  (8)可能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9)可能引发涉外突发事件的线索及苗头;

  (10)可能引发经济安全案件的线索及苗头;

  (11)其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报信息。

  (二)预警信息的处理

  1.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获取的预警信息及时汇总和分析评估,在可预见的领域加强防控,对可能发生的危机缜密布控,并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2.预警级别及发布。实施预警信息分级制度,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根据发布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提醒群众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信息的采集和传输

  1.信息采集的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涉及的范围、事件的规模、危害程度、背景、有关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和各级指挥员的名单及联系方式。

  2.信息的采集方式和传输渠道:

  (1)一旦掌握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群众有义务通过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事件的信息。

  (2)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在展开应急准备和处置的同时,及时掌握、汇总和研判相关信息,通报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重要信息迅速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3)对发生的跨区域、跨行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取得联系,相互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情况迅速上报。

  (4)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毗邻地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涉及或影响范围超出本镇行政区域,根据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协调有关处置工作。

  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一)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参照《分级标准》,结合我镇实际,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划分为两级: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二级,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为一级。

  (二)二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1.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严重影响的案件、事件。主要有:

  (1)劫持船只、机动车辆的案件;

  (2)采用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3)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扣押人质的案件

  (4)重大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的案件;

  (5)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危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件。

  2.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指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2)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6)聚众哄抢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7)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8)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

  (9)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3. 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指在我镇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主要有:

  (1)企业单位被诈骗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2)企业单位人员挪用、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案件;

  (3)金融单位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挪用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4)企业单位负责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给企业利益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

  (三)一级响应启动条件

  发生以下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1.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指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分子采取暴力、恐怖或其他手段,有预谋地实施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或影响特别严重的事件。主要有:

  (1)利用生物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者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大规模袭击党政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重点工程设施、民生设施的;

  (3)劫持船舶、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大规模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5)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大规模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2.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指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主要有:

  (1)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2)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电视台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4)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5)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的事件;

  (6)聚众哄抢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

  (7)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8)其他特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3. 突发特别重大经济安全案件。指在我镇境内发生的因经济犯罪等原因引发的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特别重大事件。主要有:

  (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传销等给众多社会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案件;

  (2)银行等金融机构违规、违法经营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导致储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案件;

  (3)企业单位被诈骗或工作人员携款外逃,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导致企业停产、破产等严重后果的案件;

  (4)抢劫金融单位,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的基本要求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做出应急响并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做出应急响应并立即采取应急行动。

  3.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采取有效措施,把影响控制在较小范围内,预防次生、衍生和诱发新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保护国家交通系统、通讯系统、能源系统、金融系统、民生系统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免遭犯罪分子的后续袭击。

  (二)二级应急响应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组织协调处置工作,并视情况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

  1.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立即向镇党委、镇政府,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初步情况;

  (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

  (3)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镇政府的情况汇报,及时调度情况;

  (4)视情况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5)协调有关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2.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事发地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1)召集本级有关部门研究部署处置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依法及时稳妥处置;

  (3)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处置;

  (4)向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5)必要时紧急拨付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

  4.事发地的应急措施。

  二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全面搜集、掌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进展,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有关犯罪分子情况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

  派出所迅速派出刑侦、治安、巡警等处置、并与其它救援力量会同武警部队的相关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封锁现场,对现场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开展侦破工作,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迅速侦办案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定毒情扩散和影响范围,迅速扑灭火灾,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获取有关的情报信息和线索。

  严密控制事态发展,强化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处置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

  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决断。

  派出所根据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对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置:对出现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区别情况,依法处置。初发时,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由镇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出面做劝阻、疏导工作,尽量将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或就地解决,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对已经上街的,派出所要向参与人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迅速组织力量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劝阻工作。同时,依法及时采取设置警戒线、路障、封锁路口、区域性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等必要措施,控制行进路线,逐步分散瓦解非法游行、示威人群,减少围观和尾随人员,尽力避免交通堵塞,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如少数人员言行过激,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固定证据;一般不当场抓人,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 。

  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此类事件中,未发生伤害人员、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主管部门做好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不得动用警力。派出所可协助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明事件原因和事件组织者、策划者的情况。同时,加强对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防止发生破坏活动,确保现场工作的镇党委、政府负责干部的安全。严防外部人员串联、声援活动,严防个别坏人从中挑拨煽动,扩大事态。

  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现象,现场执勤民警及时掌握动向,并通过广播宣传,稳定群众情绪。对个别带头起哄、跨越阻障护栏、向场内投掷物品、不听劝阻的,及时带离现场依法处理。

  对围堵镇党政机关和重点部位大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当聚众围堵镇党政机关和重点部位大门时,派出所组织警力,加强对镇党政机关和重点部位的保护,配合镇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做好劝阻、疏导工作,力争使上访人员主动离开。必要时,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劝堵至警戒线外,确保镇党政机关和重点部位出入通道的畅通。对煽动闹事人员,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不听劝阻疏导,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正常办公秩序的,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强行带离现场,并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的现场处置:当聚众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时,要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初始时,派出所对组织者可进行口头警告,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局部路段实行交通管制,指挥车辆绕道行驶,避开事件现场,并协助镇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疏导劝解工作,尽快将参与人员疏散。同时,尽量避免其与过往司机接触,防止诱发新的事端。

  对集体上访引发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处置:对围攻、打骂镇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信访工作人员的现场处置:当上访人员围攻、打骂镇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时,要迅速组织警力保护镇党政领导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法制教育,晓以利害,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停止过激行为。必要时,可设立临时警戒线,将上访人员与镇党政领导进行暂时隔离。对不听劝阻和煽动闹事人员,民警可进行口头警告;对经口头警告仍继续挑头或参与闹事的,可根据违法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在镇党委、政府机关等重点地区下跪喊冤、举状纸、穿状衣、静坐等,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的现场处置:民警应予制止并进行劝阻疏导,劝离现场。对不听劝阻,无理取闹,严重影响现场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或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状纸予以登记转交。

  对在镇党委、政府机关等重点地区实施或扬言实施自伤、自残或自杀(含自焚)等行为的现场处置:民警应立即劝阻并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并将携带的用于自伤、自残、自杀的物品或危险品予以收缴。对可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已经实施了自伤、自残或自杀的迅速采取措施送医院救治,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

  对驾驶机动车辆来镇、赴县、市,进省上访、示威的现场处置:对上访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欲来镇、赴县、市,进省上访,并在机动车辆上张贴标语或举牌、呼喊口号等行为,民警应进行劝阻制止,可进行口头警告,将问题解决在当地。对不听劝阻造成交通堵塞或现场秩序混乱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打砸信访接待场所物品事件的现场处置:上访人员在信访部门接待场所不听劝阻,无理取闹,打砸接待场所物品的,民警应予以制止,情节轻微的,可予以口头警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对拒绝、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事件的现场处置:上访人员拒不听从民警劝阻,对民警实施谩骂、殴打等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暴力妨碍民警执行公务的,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涉外重大突发事件措施。

  事件发生后,派出所要采取果断措施,控制现场,在第一时间把伤亡、损失和不良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迅速查明涉案人员的国籍和身份,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4)处置突发重大经济安全事件措施。

  派出所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安全事件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

  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镇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不影响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受害单位和个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

  5.响应终止突发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根据镇政府的提议,确定二级响应终止。

  (三)一级应急响应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处置工作,并视情况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

  1.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组织足够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全面调度有关情况,随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

  (2)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沟通信息,做好联合处置工作的准备;

  (3)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4)协调有关镇共同参与处置工作;

  (5)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派出所所长)赶往事发地指导处置工作。

  2.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应迅速核实情况,组织处置工作,并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3.镇政府的应急响应:

  (1)按有关规定迅速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2)视情况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协调镇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3)督促镇有关部门按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视情况请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援;

  (5)必要时在事发地实施紧急状态;

  (6)视情况紧急下拨应急处置资金和物资;

  4.事发地的应急措施

  一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尽快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并区别不同性质的事件,分别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处置突发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措施。

  全面搜集、掌握相关情报信息和事态进展,将事件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作案方式、起因、过程、人员财产损失、有关犯罪分子情况及已采取的初步措施等,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机关和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

  派出所迅速派出治安、巡警、防暴等处置、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封锁现场,对现场周边地区实施交通管制,立即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开展侦破工作,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迅速侦办案件,尽快查清犯罪事实,搜捕或歼灭犯罪分子;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现场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监测,确定毒情扩散和影响范围,迅速扑灭火灾,防止建筑物坍塌、水电气泄漏;

  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积极获取有关的情报信息和线索;

  严密控制事态发展,强化社会面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相关善后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措施。

  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决断;

  派出所根据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突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措施。

  对集会、游行、示威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当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行为,派出所通过发布通告或命令的形式,限令参与人员立即解散;对拒不解散的,派出所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可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对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的处置:发生罢工、罢课、罢市事件,经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调解和疏导教育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单位内部的控制后,仍出现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阻断交通、骚乱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派出所要坚决果断地依法处置。

  对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严重聚众滋事或者骚乱事件的处置: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如因哄闹使正常活动无法进行,且事态有扩大趋势的,要迅速调集警力,分割包围闹事者,避免矛盾双方接触。对带头、怂恿或胁迫他人参与闹事者,强行带离现场。同时,采取坚决措施,确保场内首长、外宾、运动员、裁判员、演职员和群众的安全。

  对情节较重的围堵镇及镇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部位大门事件的现场处置:聚众围堵情节较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置过程中,可视情况对局部区域进行交通管制,组织部分警力疏导围观人员,减小对社会面的影响,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现场。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堵塞道路、阻断公路交通事件现场处置:对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的,民警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强行带离现场;对煽动闹事人员和骨干分子,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难以控制、规模不断扩大的冲击、打砸党政机关、重点要害部门事件的现场处置:如事件难以控制,规模不断扩大,甚至危害局部安全或危及公安民警、武警官兵和在场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时,经批准可以使用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同时,调集警力实行现场管制,迅速控制事态,严防闹事人员进入街区进行打砸活动,并注意搞好调查取证,为事后的打击处理做好准备。对情节较轻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处置突发特别重大经济安全事件措施。

  派出所及时组织开展调查、侦查工作,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迅速破案,尽量挽回经济损失;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安全事件给企业造成的危害后果,掌握职工群众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和镇党委、政府汇报情况,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在不影响办案工作的前提下,及时向受害单位和个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

  5.响应终止

  突发特别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妥善处置、事态平息后,由镇政府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的机构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维护大局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的范围

  (1)在全镇重大庆典活动举行地等处发生的爆炸、枪击、驾车冲撞等严重犯罪案件;

  (2)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流窜犯罪案件;

  (3)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经济案件;

  (4)重大暴力、恐怖袭击事件;

  (5)其他需要发布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发布的内容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的情况,上级领导对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要求,以及对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关心、关注情况;

  (2)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起因、经过、规模、造成的后果、影响以及经过核实后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3)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工作情况;

  (4)在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感人事迹;

  (5)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援助的情况。

  5.新闻报道的审批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新闻报道由镇党委宣传办、镇政府办公室审批。

  六、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组织对事发现场进行认真清理或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对有关人员妥善安置,必要时启动建设好的临时避难场所,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补偿;对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征用的物资和劳务应及时给予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1.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终止后,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牵头,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周密的调查和总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迅速查清、核实事件的起因、全过程、造成的后果和处置工作情况,并认真剖析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建设性意见,及时向镇党委、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2.必要时由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镇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明确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序展开。

  2.通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

  3.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制度,定期对通讯系统进行维护,确保通信畅通。建立信息采集等制度,明确常规信息和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传输渠道及要求,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等,并符合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

  2.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三)交通运输保障

  1.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恐怖袭击、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

  2.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的保障制度,详细制定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四)医疗卫生保障

  1.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

  2.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五)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储备足够的处置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处置物资采购和调动制度。

  2.镇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物资储备仓库,集中存放各类装备、器材、器械等。

  3.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镇政府、派出所和有关部门装备必要的防护、洗消和抢险救援器材,装配相应的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特种武器、侦察技术装备、勘查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

  (六)经费保障

  镇政府应保障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所需的经费。

  (七)治安保障

  派出所制定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案件应急预案、处置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经济安全案件应急预案,明确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城关司法分局负责派出所应用有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1.公布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及应急报警电话。

  2.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教育。

  (二)培训

  1.对各级领导、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并定期组织常规性培训。

  2.将有关应急处置突发性社会安全事件的课程列入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3.演练和演习参与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特点,定期组织专业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1.镇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处置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随着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形势的变化和应急工作的不断发展,以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并定期进行修订。

  (二)奖惩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措施扎实有效,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镇政府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