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2019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市直属各有关学校:

  近年来,我市统筹实施以阳光入学、阳光分班、阳光中考等为主要内容的“阳光建设系列工程”,推进阳光管理,打造阳光教育,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逐步规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函〔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内教基字〔2016〕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大中小学招生秩序的紧急通知》(教学厅〔2019〕8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2019年中小学起始年级班额的紧急通知》(内教基函〔2019〕43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入学秩序,促进教育公平,现就全市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工作

  (一)精准把握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各旗区要根据本旗区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立足治理“城镇挤”“乡村弱”以及“择校热”、消除大班额等重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年满六周岁儿童的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家庭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旗区政府要制定帮扶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造成失学或辍学的,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旗区要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

  (二)科学制定方案,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

  1.不断优化服务管理。各旗区要统一使用市教育体育局研发的“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管理系统”登记各小学、初中新生的入学信息,入学信息全部由学生或家长自行填录,一个身份证号在系统中只能注册一次,入学新生须慎重选择注册旗区。各旗区教育体育局须在“鄂尔多斯市中小学新生入学服务管理系统”中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划片入学登记注册、审核、调配和招生等工作。要不断改进招生入学办法,简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要根据本旗区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持工作,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2.合理划定招生片区。各旗区要按照“学生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本旗区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划定片区范围。生源数量较多且集中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多校划片与电脑随机派位相结合的划片办法,切实做到“七个确保”: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确保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有相应的学位,确保各学段起始年级班级人数控制在标准班额内,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确保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享受教育优待政策,确保校际间、城乡间的优质教育资源逐渐趋于均衡。片区确定后,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重新划片的要慎重稳妥,提前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及招生计划由所属旗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选拔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破坏招生秩序,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

  (三)规范入学程序,严格实施“阳光分班”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机制的通知》(鄂教基函〔2014〕13号)精神,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分班”政策,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实施“阳光分班”的时间为秋季开学前一周之内。各旗区教体局要严格执行“阳光分班”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阳光分班”方案并及时报送市教体局备案,有序组织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学校集中到同一地点进行“阳光分班”,分班过程要全程录像以备检查,并及时将分班结果予以公示。

  二、加强普通高中考试招生管理工作

  (一)深化中考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导向

  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市教体局循序渐进、系统稳妥推进中考改革,制定出台了《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调整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中考分值的通知》(鄂教发〔2018〕53号)、《鄂尔多斯市2019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鄂教体发〔2019〕12号)、《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关于组织2019年中考美术特长生统一考试的通知》(鄂教体发〔2019〕18号),研究拟定《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意见》,在中考命题、考试方式、录取方式上取得新突破,初步形成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扭转唯分数的考试招生评价导向,各旗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加强中考组织管理,健全由中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由考试中心牵头,由各相关部门、科室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中考规范有序、安全稳定。

  (二)强化招生管理,落实招生政策

  按照国家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要求,根据全市初中毕业学生总数,各旗区初中毕业生数量,各普通高中学校规模、班额和办学情况以及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核定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逐步消除“大校额”、“大班额”。各普通高中要严格班级设置,保证2019年秋季起始年级不新增大班额。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内教发〔2018〕40号)精神,逐步探索普通高中按一定比例自主招生的政策,促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化发展。实行汉语授课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60%的招生计划、自治区优质普通高中30%的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其招生区域初中校的分招政策,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牧区初中倾斜,同时要合理划定分招最低控制线。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优质普通高中采取兼并、联合或共建等形式,与薄弱高中学校进行联合或合作,整合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状况,以强带弱,以强扶弱,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

  (三)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录取工作

  所有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跨审批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招收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学生,不得招收借读生,不得为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空挂学籍,不得招收被市内其他普通高中正式录取的学生,不得出现“人籍分离”现象,不得同时或者交叉注册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双重学籍”。高一新生学籍注册将以“普通高中录取库”中实际就读学生为唯一依据,对未经统一招生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被学校正式录取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学生,将视为自愿放弃学籍注册资格。

  三、做好政策宣传,严明招生纪律

  (一)认真落实政策,重视宣传引导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国家招生入学政策,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制定并公开本旗区招生入学方案,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加强风险预判,做好舆论引导和政策释疑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各旗区的招生入学方案要及时报送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各旗区、各学校在初中毕业年级要大力宣传中考及普通高中、职业学校招生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人人皆知。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鼓励和引导有职业专长的学生报考职业学校,为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奠定基础。在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过程中,市、旗区教体行政部门在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计划、成绩发布、录取程序、录取结果等方面实施信息公开,切实保证考生的知情权。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机制,重要信息须经市、旗区教体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

  (二)严肃招生入学纪律,强化督导问责

  认真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 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各旗区教育体育局要建立健全招生公示监督制度、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畅通举报的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维护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民办学校,在此基础上,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教体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对在中考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的考生或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