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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湖南南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勇文

  住所地:湖南磷化工总厂机械汽车修造厂

  犯罪嫌疑人:林耀检、长沙商业银行浏阳支行信贷员

  犯罪嫌疑人:袁志

  犯罪嫌疑人:肖安荣,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浏阳市官渡镇新安街社区新安南路40号

  请求事项

  1、请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3犯罪嫌疑人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湖南南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泵业)是一家合法的制造类企业。2006年度的法定代表人是周珍,对我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当时犯罪嫌疑人袁志与周珍尽管是夫妻,但周珍并没有让犯罪嫌疑人袁志参与南方泵业的经营管理。犯罪嫌疑人袁志利用其与长沙市商业银行浏阳支行信贷部经理林耀检的哥们关系,进行密谋,采取盗用并私刻我公司印章,制作虚假资料等手段,于2006年3月16日假冒我公司名义出具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一系列的诉讼及调查了解,现查明下列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其没有在我公司任职,对我公司没有经营管理权;更没有得到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珍的授权。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不知是盗用我公司印章还是私刻印章,仿造周珍“签名”《借款人举债申请书》。犯罪嫌疑人林耀检明知应当由原法定代表人周珍亲自在《借款人举债申请书》签名,方能启动贷款手续,可其财胆包天,在没有“周珍”签名,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违背原则,采信虚假的《借款人举债申请书》。之后,又在我公司没有授权及周珍本人没有签名的情况下,与袁志共同制作一份仿造“周珍”签名的《银行承兑协议》。制作假《银行承兑协议》后,林耀检、袁志内外窜通、相互勾结制造一起与我公司没有任何真实贸易背景、没有合同、没有业务往来的假承兑,假借我公司名义出具给与我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浏阳市诚信废旧物资有限公司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之后再背书将钱转至境外。被林耀检、袁志等瓜分。时至2007年1月27日,林耀检、袁志内外勾结,假冒我公司进行的的金融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我公司才知道被假冒的事情。我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立即找到长沙市商业银行浏阳支行说明情况及表示严重抗议,由于犯罪嫌疑人林耀检仍在该银行任职,及长沙市商业银行可能庇护罪犯林耀检等原因,向我公司承诺此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不是我公司贷款,特书面做了“关于湖南南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贷款说明”并加盖了“长沙市商业银行浏阳支行市场营销部”的印章。之后,我公司以为这200万元贷款与我公司无关。谁知犯罪嫌疑人林耀检为掩盖真相,转嫁“债务”,补签一份假担保,企图掩盖罪行、嫁祸于我公司。此假担保协议“袁志的签名”为伪造及此期间犯罪嫌疑人袁志已携款外逃的事实,再次充分暴露林耀检的罪行。对此,犯罪嫌疑人肖安荣在浏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调查笔录已做供述。

  在我公司多次向商业银行求取存款110万被无理拒绝的同时,犯罪嫌疑人林耀检为掩盖犯罪、转嫁后果,再次策划窜通肖安荣,要肖安荣以为我公司 “假担保”为理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以达到掩盖其金融诈骗的犯罪事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林耀检明知《借款人举债申请书》、《银行承兑协议》等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明知袁志既非我公司的管理者,也没有取得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内外勾结将200万商业承兑汇票出具给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公司,尤其是此200万商业承兑汇票又直接交给犯罪嫌疑人袁志,造成长沙市商业银行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与袁志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一系列代表商业银行确认假文件又将承兑汇票给付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尤为严重的是,林耀检为掩盖犯罪,窜通肖安荣签订假担保,鼓动肖安荣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逃避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观恶性极其恶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犯罪嫌疑人袁志,盗用或私刻我公司公章,制作虚假文件,诈骗长沙市商业银行200万,其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积极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

  犯罪嫌疑人肖安荣,尽管在林耀检、袁志内外串通,相勾结诈骗银行200万中没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明知是假担保,明知其并没有权利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林耀检的鼓动下配合其启动民事诉讼,企图帮其掩盖罪行,并达到敲诈我公司90万元的目的,起协助、配合的作用,是从犯。同时还犯有敲诈勒索罪。

  综上所呈,本案我公司已向浏阳市公安局报案,该局亦立案侦查,但均因涉嫌司法腐败或法律认识错误等原因,没有依法继续侦查并打击此严重刑事犯罪。

  鉴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我们只好求助于既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又有直接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依法对此严重犯罪予以直接立案侦查,以打击犯罪,维护金融机关及我公司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此致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检举人:湖南南方泵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