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二理?地方法院否了最高法的裁定
▲
2018年10月中旬,玉锦轩小区二期3栋房屋已经建成。(欧叶/图)
文|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欧叶
责任编辑 | 钱昊平
2018年10月22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玉锦轩小区二期,矗立着3栋11层高的商住房。这个竣工于2017年10月的小区内,大多数房屋都已出售。
项目最初由内蒙古金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乐园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铭龙公司”)合作开发。后来发生了争议,铭龙公司试图解除合同,但两审法院都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最高法院亦予以认可。
不过,“继续履行”成了一个久拖不决的难题。铭龙公司则一边应诉,一边另找合作伙伴开发3栋楼房,直至完工。
更让人感到意外的是,“生米煮成熟饭”后,铭龙公司又提起了新的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这一次,已被最高法院认定应该继续履行的合同,被地方法院判决解除了。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了解案情后,对南方周末表示,基层法院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这在中国裁判史上都是很少有的。”
1
谁交的7750万元?
八年前的2010年6月10日,铭龙公司与金乐园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锦轩小区二期项目。
土地占地面积53.26亩,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此前已由铭龙公司的名义摘牌。按照约定,金乐园公司应支付土地转让金7750万元,直接拨入呼和浩特市土地收储中心。
金乐园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贾睿坤告诉南方周末,当时,他们打算将二期开发成当地中等以上档次的楼盘。
贾睿坤对合作充满了信心。双方签约时周边房价已经每平方米“涨了三四百”,地价有所抬头,土地收储则收紧了。在她看来,这正是开发房地产的好时机,随后,她找到了两名合作伙伴,试图将土地“迅速变现”。
但她没有想到,3个月之后事情就发生了变化。9月19日,金乐园公司收到了铭龙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对方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金乐园公司停止进场搭建工棚等行为。
“我当然不同意了。”贾睿坤说,收到通知书时,她刚整理完土地,做好了搭设临时建筑等开工准备。
随后,金乐园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起诉了铭龙公司,请求确认通知书无效、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一个事实是,贾睿坤在开发这一项目时,还找了张某某等两名合作伙伴。在法庭上,铭龙公司提出,张某某此前曾对铭龙公司表示要解除合同,而张某某等合作伙伴与贾睿坤的内部协议载明,项目由张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若三方不能达成共识,张某某有决定权。
金乐园公司当时的代理律师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该律师认为,《合作开发协议书》是铭龙公司与金乐园公司签的。张某某仅在项目上有决定权,解除合同只能找金乐园公司。
铭龙公司的另一代理意见是,合同约定金乐园公司应在7月10日之前交纳7750万元,否则合同自动失效。而金乐园公司直到当年9月16日才交纳完毕,故合同已经终止了。
实际情况是,交到土地收储中心的这7750万元,有150万是通过金乐园公司账户支出的,另外7600万元是通过张某某的账号转入土地收储中心的,其中一部分来自金乐园公司。
铭龙公司则提出,在递交解除合同通知后,他们已将7600万元退给了张某某,故不能视作金乐园公司的钱已到位。
“金乐园公司只要完成交款的义务就可以,钱从哪来,你管不着。”金乐园公司的代理律师解释称,150万元加上7600万元,恰恰证明了金乐园公司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2011年6月,呼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查明,《合作开发协议书》签订后,金乐园公司分7次以铭龙公司的名义,向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购拍卖中心支付地价款7750万元,在此期间,铭龙公司一直未就付款行为提出异议,7月10日之后还曾就履行合作开发协议达成过其他协议。
该院认为,这足以证明,金乐园公司、铭龙公司已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前者的付款方式,前者“当然有理由相信协议并未自动失效”。
基于此,呼市中院认定《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合同应该继续履行。铭龙公司不服判决,官司接着往下打。
2
土地被查封期间坚持开工
诉讼进行时,铭龙公司没有闲着,它绕过金乐园公司,另找了一个合作伙伴。
2012年4月,金乐园公司发现,玉锦轩小区二期开始施工了。彼时,因铭龙公司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刚刚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事实上,一年以前,金乐园公司已向呼和浩特市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呼市中院也在2011年6月作出了裁决,决定查封玉锦轩小区二期53.26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看到铭龙公司在已被查封的土地上施工,金乐园公司急忙派人到内蒙古高院反映情况。贾睿坤说,小区二期已拟在2012年4月15日开盘销售,“原来申请保全,就是为了怕对方(
在判决前)把房子盖好了、卖了,如果真的卖了,矛盾就更多了。”
2012年4月20日上午,在作出保全裁定的呼市中院办公室,该院法官、内蒙古高院办案法官、执行局法官与铭龙公司、金乐园公司坐在了一起。笔录显示,法官要求铭龙公司在保全期间停止施工。
铭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啟德答应了,案卷材料显示,他是这样说的:“我们原来的理解有误,认为查封就是不允许土地转卖,不知道不允许施工建设”。他还说“工地是今年(
2012年)开工的,也就(
干了)十来天吧,一层也就起来一部分”。
不过,就在当天下午,铭龙公司给内蒙古高院发了一封函件,称已发出停工通知,待判决后复工,但工人们强烈不满,理由是现在正是黄金施工季节,停工直接影响到他们的收入,“有工人表示,要群体到有关部门讨要说法”。
施工最终没能被阻止。呼市中院笔录显示,2012年5月4日,贾睿坤对法官称,铭龙公司停工几天之后,又开始施工了,“我们保全的时候是平地,现在已经盖到三层了”。
贾睿坤想不明白的是,判决还没有结果,土地还处于被查封状态,铭龙公司怎么能坚持施工呢?
南方周末注意到,铭龙公司2011年曾给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函,声称企业困难,要求开工,并获批示。
公司声称2007年因呼市政府招商引资而去,到了之后就遇上金融危机、建材涨价等风暴,但公司还是本着呼市“以城中村、旧城区改造为重点”的精神,兴建了总建筑面积二十多万平方米的玉锦轩一期,该地块当时离市区算比较偏远。
按照铭龙公司的说法,2008年,内蒙古及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与其商谈了团购房的意向,考虑到历来备受支持、关心,该公司便将829套住宅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均价销售,“此次团购直接损失约达1亿元人民币”。
因此,铭龙公司希望呼和浩特市政府考虑该公司的贡献、企业的压力,也使团购职工早日告别周边尘土飞扬的工地,允许其开工建设后期项目。
函件首页上方空白处,一名市领导2011年8月4日批示“可开工”。而在两个月前,该块土地已被裁定保全了。
2012年6月,小区二期工程还在施工,内蒙古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终审判决依旧没有把两家拉回合作开发的轨道。从判决书下达的次月开始,金乐园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始终未果。
铭龙公司则继续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7月,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
尽管上诉和申诉都被驳回,但铭龙公司在玉锦轩小区二期的施工依旧没有停止。
3
败诉者再起诉合同终被解除
2014年11月,呼市中院第三次作出裁定,决定查封小区二期的3栋房屋及土地。此后一年,金乐园公司依旧没能与铭龙公司携手合作。
出乎贾睿坤意料的是,2015年10月,诉讼卷土重来。只不过,这次是铭龙公司反过来起诉了金乐园公司。
与此前金乐园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不同,铭龙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并增加了金乐园公司当初的合作伙伴为第三人。
铭龙公司诉称,2012年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之后,铭龙公司多次通知金乐园公司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交齐7750万元,但金乐园公司拒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近5年,“双方已无基本的信任可言,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的基础和必要,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
“不履行的明明是对方,我们该履行的都履行完毕了啊。”贾睿坤有些意外,她称,此前一、二审判决均明确认定,金乐园公司已以铭龙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交齐了7750万元。同时,铭龙公司在向最高法院申诉时也提了此事,该院同样没有支持。
对此,铭龙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诉讼中,金乐园公司是否履行付款义务,这是原审双方有争议的间接事实、辅助事实,因此,不能将这一事实作为免证的。
2018年10月23日,南方周末按照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地址,试图实地走访铭龙公司,发现公司已搬离。当南方周末拨通了铭龙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何啟德的电话,问及两家公司的纠纷时,对方称“没有”之后便挂断。再次致电时,接听者否认自己是何啟德。
新的诉讼在2016年12月开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对于金乐园公司是否支付7750万元的说法,各方呈现的说法与2011、2012年的开庭陈述几乎一致。
面对同样的事实,法院还是判决解除了合同。
2017年1月,赛罕区法院一审认定,两家公司2010年至今一直进行诉讼,双方之间缺乏相互信任的基础,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金乐园公司如认为铭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以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纠纷”。
金乐园公司上诉后,呼和浩特中院维持了“解除合同”的判决。这与最高法此前维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认定截然相反。
法院作出金乐园公司败诉的判决之后,玉锦轩小区二期的房屋已经对外出售。贾睿坤说,涉案项目的总占地面积为53.26亩,而目前建造的3栋房屋占地仅约20亩,剩下的土地仍可合作开发。2018年10月中旬,玉锦轩小区二期,周边确实仍有一片空地,铺着绿布。
对于新的起诉,一名了解案情的法律人士认为,双方没有信任基础,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就算进场了,又能怎么样呢?还不如解除,寻求违约金等救济。法律就是为了定纷止争,否则无法履行。判决要考虑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他同时认为,若确实项目只开发了不到一半的土地,那仅能认为这部分发生了新的事实,其余部分仍然有履行的可能性,“凭什么不让人干呢?这样会让当事人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违反公平原则”。
贾睿坤称,金乐园公司已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高院的审查暂未结束。
4
是否“重复起诉”?
南方周末注意到,再审申请中,此事是否算“重复起诉”,成为重要的争议焦点。
金乐园公司如今的代理律师认为显然属于。他称,该案两次诉讼的标的,都是“合作开发案涉房地产项目”这一合同法律关系;并且,铭龙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实质上否定了前诉判决中“判决协议继续履行”的结果。
赛罕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这么认为。2017年1月,该院认定案件不属于重复起诉,理由是民诉法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生效判决作出后,铭龙公司单方面完成了玉锦轩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该行为构成‘新的事实’,铭龙公司据此起诉,不受‘一事不再理’的约束。”该院认定。
金乐园公司的律师不这么看,他说,事实上该院对涉案土地已进行保全,而铭龙公司擅自施工,“是他们故意制造的‘事实’”。
呼和浩特市中院二审时则改称,“新的事实”指铭龙公司在该案之前的诉讼后,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商品房预售等证书。
律师继续反驳:梳理该项目开发过程可以发现,铭龙公司2013年9月才办了施工许可证,之前却在大量施工;同时,该公司2016年11月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却办理了规划、施工等许可,明显违法,不应认定为“新的事实”。
不过,对于是否重复起诉、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受访法律人士亦有不同看法。一名了解案情的人士分析,该案重新提起诉讼,也并非毫无道理,因为可认为新建的房屋、证件是客观上的新事实。
在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荣军看来,所谓新的事实,应该是基于某种新的法律关系形成的,或者是在原有法律关系上自然发展的,比如,原来要实施的行为没有完成,但现在继续实施完这个行为。
“这个案件特殊在什么地方?在于一方所做的事情是法院已经禁止的,(
他们是)通过违法实施行为来形成所谓新的事实,主观上是带有恶意的,不能纳入‘新的事实’的范围。”刘荣军对南方周末强调。
针对此案中“同一件事,没有出现新的事实,法院两次受理”的做法,刘荣军对南方周末分析,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都遵循“一事不二理”的原则,“一事二理”主要会造成法院对案件重复受理,出现矛盾判决,同时浪费诉讼资源,损害当事人权利,更重要的是,如果允许法院、当事人这么做,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关于存在重复起诉等问题,2018年10月23日,赛罕区法院相关人员告诉南方周末,此前已有自媒体关注此事,该院已向上级法院打报告详细说明。至于是否可提供该报告,工作人员表示需请示。
呼和浩特中院工作人员则称,了解案情的工作人员不在办公室,他们可先记下问题后作答复。截至发稿,南方周末暂未收到两家法院对此的解释。
转自南方周末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