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审理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深圳晚报讯 (记者 伊宵鸿) 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理一起夏某某妨害安全驾驶案。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南山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
2020年8月,夏某某在某公交站台乘坐公交车时,因其使用的老人卡刷卡显示为无效卡(实为未激活卡),被该公交车司机怀疑是假卡乘车,于是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公交车启动离开站台时,夏某某因情绪激动,不顾车辆正在行驶,用手拉动了方向盘,导致公交车发生偏移,险些撞上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司机及时刹停车辆后报警,此时公交车内无人受伤,夏某某则留在现场等待。
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经过检察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夏某某深刻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对其一时冲动作出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
南山区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夏某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短暂抢控方向盘,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均较轻微,故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结合案件事实和夏某某年事已高,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该院决定对夏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近年来,公交车乘客因各种小事与司机发生口角、甚至采用暴力手段干扰正常行驶的事件频发,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对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有力的惩治,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交通空间,使百姓出行更加安心。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南山区检察院始终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运用不起诉决定权,切实将司法人文关怀融入到办案环节,帮助涉案人员早日回归社会。
来源:深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