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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芥末堆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疾控局于近日制定并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管理体制、供餐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采购管理、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应急事件处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等作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表示,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文件从供餐方式、供餐内容、供餐基本条件、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并从严格食品贮存、加工、配送管理,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在供餐内容上明确,由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供餐内容。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供餐形式原则上应为完整的午餐(热食);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谱应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并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在供餐基本条件上强调,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要求、供餐企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学校伙房和托餐家庭(个人)的基本条件。要求各地优先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不断改善就餐条件。要求学校食堂和供餐企业(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并明确场所布局、设施设备、工艺流程、人员规章、配送车辆、视频监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要求,各地各校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管,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食品贮存管理方面,要求合理设置贮存场所,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加工管理方面,对原料品质、食品烹饪要求、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等提出明确要求;供餐配送管理方面,对送餐车辆及工用具的卫生及运输条件、盛装容器的封装、学校人员的查验接收等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明确,各地应根据营养改善计划供餐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具体项目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并制定完善采购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实施办法将依法开展对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的监管和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学生餐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调取有关监控视频;对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
管理卫生安全学校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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