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与职业教育法
目前劳动法专家学者正在做劳动法的法典化工作,不久人们将会看到专家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草案)》。而完成劳动法典的前提是作为劳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都有相应立法,例如:就业领域有《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领域有《劳动合同法》;劳动安全卫生有《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领域有《社会保险法》;争议解决领域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但是,在工资、工时(含休息休假)领域却至今没有立法,有待于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基准法》予以规定。而在职业培训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是否包含职业培训的内容,从而我们判断有关职业培训的立法已经完成?
《职业教育法》于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其引人注意的是立法依据由“教育法和劳动法”改为“宪法”。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以宪法为依据当然提升了《职业教育法》的位阶,体现职业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而《职业教育法》中的“职业教育”是否包括《劳动法》中的“职业培训”?
《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故可以说,职业培训既是劳动事业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业教育法》不仅丰富了劳动法“职业培训”一章的内容,而且补充了多项条款,还设有“大力发展技工教育”的条款,但是总看全部规定,可以说,《职业教育法》更侧重于教育立法,并非职业培训法,但是给职业培训立法留出了空间。
未来职业培训立法要侧重用人单位在职业培训中的权利义务。《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这样的规定显然不能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于职业培训的需求。这需要深入调研了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职业培训中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职业培训专门立法或者劳动法典中设立专章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