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系列报道
知识产权系列报道 北京互联网法院
——传播载在线教学视频是违法行为吗?
会议现场 (曹益/摄)
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官张连勇对外通报八起数字教育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例。
法官张连勇 (曹益/摄)
传播载在线教学视频是违法行为吗?
“某网校”网站的经营者将他人主讲的授课视频上传到自己的网站。有人发现了商机,成立了一个“小团队”。其中一人(某网站的备案者)向网络用户销售和提供上述授课视频的下载服务,另外两个人负责收费和送货。这是对授课老师的权利的侵犯吗?如何保护经营者的权利?如何判断“小团队”责任?
法官告诉你:这种明确以分工合作方式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传播载有他人口述作品的在线教学视频,构成共同侵权。他们侵犯了经营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诉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涉案授课视频的会员服务,使得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口述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毛某、刘某、李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官做出了裁判:
第一,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毛某是被诉网站备案的运营主体,被告刘某、李某是被诉网站收取用户定金的账号主体,并由被告刘某向用户邮寄硬盘和收取剩余货款。第二,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三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并具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侵权,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点亮法治之光”文化墙 (武志俊/摄)
《人民法治》杂志社专访北京市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瑞罡法官:新时代首都司法改革实践的先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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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武志俊/摄)
【责编: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