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日本17岁女高中生回家路上失踪,再出现时,已成一块水泥

  “人之初,性本善”。

  可是人性太过复杂了,看着那普普通通的面孔,怎么也无法想到,他竟然能做下这样残酷的案子。绫濑水泥杀人案中花季少女古田顺子的惨死,震惊了无数人。全世界都把保护未成年人这件事看得很重,但就连日本的《周刊文春》报道这个案子时,也忍不住质疑:残忍杀害女子高中生的他们,有必要被少年法保护吗?残忍的野兽,有隐瞒自身相关信息的权利吗?

  

  这个案子发生在80年代的日本。1988年11月25日晚上,两辆摩托车飞飙出去,扬起一地的灰尘。摩托车上的两个人正是宫野裕史和凑伸治。两个人一边笑嘻嘻地聊天,一边有目的性地查看周围情况。他们两个准备今天抢劫一个“大肥羊”,再抓一个漂亮女生凌辱。

  这个时候,还在读高三的古田顺子刚刚打完工。她小心地骑着自行车,想要快点回家,突然被一个人用力踢中了腰部,顿时从自行车上翻倒下来,滚进了路边的侧沟里。踢她的这个人正是凑伸治,他踢完就立刻骑着摩托车离开,留下了宫野裕史。

  古田顺子不知道宫野裕史另有图谋,听见他表达善意,还劝告她早点回家,一下子就被骗住了。宫野裕史拍拍自己的摩托,说:“那个人手里有刀子,太危险了,我还是送你回家吧!”

  古田顺子经历了这样一番吓唬,立刻就相信了他,而且自行车也摔到沟里去了,于是同意跟着他走。

  

  没想到古田顺子刚一坐上他的摩托,宫野裕史立刻启动摩托车,飞快地奔向一个偏僻的仓库。到了仓库,宫野裕史就不需要再伪装成一个好人模样了。古田顺子这才晓得,原来他们是一伙的,把她骗到这里来,就是为了趁机凌辱。宫野裕史强硬地掐住她的脖子,威胁着说:“要是你敢大叫,我就一刀杀了你。”害怕的古田顺子双眼通红,根本不敢说话。

  宫野裕史强迫了古田顺子之后,还打电话给凑伸治,得意地说:“那个女的已经到我手里了。”

  凑伸治和小仓让、渡边恭史三个人听了,很高兴,说要把古田顺子关起来。之后他们把古田顺子关押到了凑伸治的家里,轮流监视着。得知抓到了一个漂亮姑娘,他们这个流氓团伙中的中村高次和伊原也心痒难耐,28日深夜偷偷赶到了凑伸治家里。

  这几个不良少年每天来到凑伸治家里第一件事就是去打古田顺子,不让她吃饭,折磨她的身体,磋磨她的意志,用各种行为来消磨她的自尊。古田顺子从来没有那么想死过,她甚至觉得,自己下一秒就会被活活打死。古田顺子一直被囚禁在凑伸治家二楼,关了整整41天。古田顺子全身都是重伤,面部肿胀,伤口都开始腐烂,发出恶臭的气味。

  

  他们压根就没想过放古田顺子回去,因为怕她报警,开始想着什么时候弄死她。小仓让他们讨论说:“要不把她杀了,然后再找个地方给埋了吧!”“要杀的话,不如就把她剁成肉酱,那样就发现不了尸体了。”1989年1月4日,古田顺子永远地闭上了眼睛。她再也看不到蓝天白云,看不到星空夜色。

  第二天一大早,看着古田顺子的尸体,其中一人提议:“要不我们把她装进一个大桶子,然后扔到海里去吧,那样肯定不会有人发现她的尸体。”几个人纷纷赞同,于是他们找来一个大的汽油桶,抱起僵硬的尸体就往一个桶子里塞。尸体塞进去后,他们又买来水泥,把水泥填满这个大桶子。接着他们把桶子放到车上,开到东京都江东区若洲的垃圾场,怕被人发现,就直接把桶子扔到这个垃圾场上,就离开了。

  

  这伙人没有丝毫悔改,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杀了人之后还能再次犯案。1989年12月,一个19岁的少女哭哭啼啼地打电话,对警察说,她要报警。1月23日,强暴了这个少女的宫野裕史和小仓让两人被逮捕归案。在搜查两人房间时,警察发现了一些女士内衣,怀疑受害者不止那个19岁女孩,也许还有更多的女孩被侮辱,于是在3月29日前往日本东京的少年收容所问口供。

  警察当时看着他们,随口问了句:“你怎么可以杀人呢?”不料这句话,在宫野裕史心中掀起了惊涛骇浪。宫野裕史以为他们杀害古田顺子的事情已经暴露,于是低头认罪,供出了他们的罪行。

  此事一经报道,引起社会高度重视。这几个人不仅犯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把受害者关押起来,杀害受害者后抛尸的行为,还犯了非法拘禁罪、侮辱尸体罪。

  我国法律对这几样罪名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且这几个凶手是在杀人之后,为了掩盖自己犯罪的痕迹,摧毁自己犯罪的证据,将古田顺子的尸体抛在垃圾场,因此应该以杀人罪来从重处罚。

  

  可这几个凶手却在法庭上口口声声说自己并非故意杀人,还说:“我们还没有成年,你们不应该把我们当成成年人一样审判,我们要求从轻审判。”最后,法官宣布,这几个人犯了伤害致死罪。

  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是被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这个案子情节太严重,影响太大,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日本犯罪史上罕见的凶恶犯罪,凶手应该与成人犯罪受同样的惩罚。最后在1991年7月12日,日本高等法院宣判,主犯宫野裕史20年刑期,另外三个五年以上。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犯罪,凶手之残忍,受害者之惨状,骇人听闻。虽然凶手被关进了牢狱,但被害死的人却永远也回不来了。我想,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应该仅仅只是法律上的惩罚,更应该要做好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学校教育,从根本避免再出现这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