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办〔2022〕3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记载与考核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7〕170号)及《关于发布我市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5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内容及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应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应不少于60学时。

  三、继续教育方式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公需科目学习采取线上培训的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在市人力社保局官网(http://rlsbj.cq.gov.cn)首页“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平台”栏目或官微(“重庆人社”微信公众号“人社资讯—专技人员继续教育”栏目)两个通道进入,在3个学习平台中任意选择1个登录(暂不支持跨平台学习),参加课程培训学习,按年度修完规定学时后,可在线查看、下载和打印培训证书。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途径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

  1.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学习;

  2.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3.参加远程教育;

  4.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

  5.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习后,由本人持有关培训证明和《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详见附件)到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登记并保存。

  已经建立并施行学分登记制度的行业系统,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采用学分制量化管理。

  四、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和使用

  用人单位应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在《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上连续记载,并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五、有关要求

  (一)切实发挥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尽快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将具体工作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各类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落地落实,同时要强化学习效果质量考核,坚决杜绝“走过场、装样子”的行为和现象。

  (二)强化继续教育培训结果应用。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职(执)业资格注册的重要条件,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对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三)严格执行诚信学习及失信惩戒制度。建立诚信学习制度,对发现弄虚作假的人员及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常态化开展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各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务必及时审验专业技术人员当年继续教育学时申请,并按要求逐级监督检查。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严格落实责任,抓牢抓实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五)《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已做更新(新版见附件),原版本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卡(2022版)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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