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法规范学前教育和托幼服务,明年起施行
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巨云鹏
记者从11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规范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实施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条例明确,上海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等方式,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托育服务。
条例要求全市各级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重点工作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推进;区政府应当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为加强幼儿园及其托班的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条例明确:幼儿园及其托班的布局经市规划资源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幼儿园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开设托班;新建居住区应当配套建设幼儿园及其托班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的幼儿园及其托班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予以补充和完善。
条例关注特殊群体需求,要求加强学前特殊教育资源建设: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数量、类型和分布情况,设置专门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学前特殊教育机构,确保学前特殊教育服务覆盖所有街镇;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入园,通过随班就读、设置特殊教育班等方式,实施融合教育;专门设置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就读,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保健服务。
条例在细化管理要求、坚守安全底线方面也作了一系列规定:幼儿园、托育机构应当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的安全区域内,社区托育点要有相对独立区隔的空间;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保障儿童在园在托期间的人身安全,出入口、儿童活动场所、休息场所等区域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九十天;聘用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等六类情形的人员;从业人员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不得实施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条例还明确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托育机构应当在生活和游戏中促进婴幼儿身健康发展;明确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使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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