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报考公务员或参加企

  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报考公务员或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 见义勇为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每日甘肃网11月24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王思璇)修订后的《甘肃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条例》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挺身而出;

  (四)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等优待。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对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市(州)、县(市、区)对授予本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

  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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