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退费?预付2万报名网课,但一节都没上,法院这样判!
为了提升语言能力
不惜下血本
在自我拔高的路上
我可是认真的
但现实中总是有各种意外
我也很无奈
……
预付课程后要求退款被拒
2018年4月,小丁在网上购买了一家在线培训机构的“1对1”外教口语网络课程,一共180课时。小丁预先支付全部课程费用21780元,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540日。根据购课协议约定,课程开始之日起超过30日,学员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
然而购课之后,小丁因为自身原因一直未曾预约上课。课程有效期过半时,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曾拨打电话提醒小丁上课。2019年8月,在购买课程400多天后,小丁向培训机构询问课程情况,并提出退款;培训机构根据购课协议约定,拒绝了小丁的要求。2019年11月,小丁再次询问课程情况;培训机构回复称,小丁所在的班级已于2019年10月17日结业。2020年7月,小丁再次提出退款,同样遭到培训机构拒绝。
小丁遂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培训机构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
法院:培训机构退还部分课程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学员以预付费方式购买全部课程,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制定合同条款。在双方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均不对等的情形下,培训机构制定了“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格式条款,对学员解约退费的合同权利作出严格限制,违反公平性与合理性,应属无效。
但培训机构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学员注意课程的有效期,在课程到期后,小丁未能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违约情形,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虽到期自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对于预付的课程费用,小丁未曾预约上课,培训机构也未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于情于理于法培训机构应对未使用的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关于退费金额,一方面,由于小丁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影响了培训机构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对于网络课程的开发、推广、客户维护、师资管理等运营中也产生一定成本支出,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培训机构退还小丁课程费用6000元。
法官说法
一、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和效力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拟定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的格式条款,对于合同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内容不合理而使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二、预付费不代表已消费,合同到期余款该退即退
教育培训由消费者一次性预付全款,课程计价方式明确,上课安排由消费者自主确定,应视作为预付式教育消费。案件中,“1对1”的约课模式不同于培训机构集中授课,消费者单方终止上课,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对应的授课服务。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训机构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三、教育消费需理性,退费无忧应保障
一方面,要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购课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恪守契约精神,盲目解约将承担违约后果。另一方面,还需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预付费退款的结算规则,帮助教育培训企业更好厘清合同义务,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从而更好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CCTV今日说法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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