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复工复产安全提示

  人民网石家庄2月6日电 2月10日,企业将陆续复工复产,为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相关工作提示。

  提示指出,企业复工复产时极易出现准备不充分、员工精神状态不佳、设备故障运行、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甚至部分企业为抢工期、赶进度,极易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重威胁生产安全。

  提示要求,复工复产企业要做到“七个必须”。一是必须加强疫情防控。企业要认真组织疫情排查,加强职工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处置,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召开必要会议或组织人员培训,要以科室、班组为单位,统筹安排,既要保证质量,也要防止人员过多接触。要加强厂区、宿舍、食堂消毒,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为职工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二是必须制定科学规范的复工复产方案,确保复产工作安全有序实施。三是必须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进行安全责任承诺和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将员工的精神面貌调整到工作状态。四是必须对新招录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换岗和休假复工人员进行系统性教育培训,确保“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五是必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落实风险防控技术措施,做到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六是必须严格落实有限空间、动火等特种作业审批制度,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控,强化冶金企业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安全监控。七是必须制定装置开车应急处置预案,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应急处置措施。

  煤矿:各级各企业都要建立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原有包保包联工作的基础上,将疫情防控列入包保包联范围,进一步明确责任,明晰任务,要将任务分解到人头,确保项项有人管,事事能落实。要严格按照《河北省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实施细则》的标准和要求开展复工复产工作。对于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30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工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的煤矿,由企业负责验收。对于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煤矿,全矿井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达30天及以上的煤矿,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全矿井停工停产的煤矿,因煤矿瓦斯、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防治不到位造成事故,致使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一律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对于因监管监察执法被责令矿井局部停工停产的煤矿,按照“谁停工停产、谁负责组织验收”的原则,由做出停工停产决定的部门组织验收。要对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逐项对标对表进行验收,一项不合格也不能通过验收,同时,各企业要组织对复产矿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动态检查,凡达不到三级及以上标准的不得复产。对于由煤矿企业(煤矿)自行验收合格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省属煤矿含省属煤矿全资收购、整体划转的煤矿,以及央企独资收购或整合重组煤矿,经省应急管理厅与河北煤矿安监局联合组织验收合格的,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其他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设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对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出具是否同意复工复产的意见,并将复核情况分别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将对验收情况随机进行抽查,对验收不认真、走过场的一律严肃处理,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非煤矿山: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准备工作,组织制定严密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拟定复工复产时间,详细掌握复工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完善新情况下应急预案制定等情况,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建设要素的准备工作。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对各岗位安全风险要认真辨识并落实管控措施,各工种要熟知本岗位操作规程、应急处置办法等事项。要全面开展企业的自查自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开展复工复产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开展自查自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要严格执行验收程序,严格掌握验收标准,按程序组织开展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通过后,要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和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书面报告及复工复产验收签字材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确保符合复产复工条件的企业按照程序组织复产复工。

  危化:要严格执行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和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复产准备工作,确认具备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县(市、区)长签字后方可实施。同时,企业在复产验收时要编制复产安全生产条件确认表,对生产储存装置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严禁设备设施带病投入运行。要严格复核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严格执行复产开车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跟班、带班制度,随时注意并掌握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终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要严格控制化工装置开车期间现场作业人数,并在开车装置周围设置警戒带,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开车区域;要制定和完善详细的生产装置开车时异常情况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好应急物资,要完善重点危险作业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落实到岗位和每个操作人员;要严格复产开车程序,在开车准备阶段,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的要求执行。在化工投料阶段,要严格按照开车规程的要求执行,各工艺指标必须在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如发现工艺指标偏离,必须立即停止开车工作;要对因检修而拆除的安全阀、爆破片、泄压阀、报警仪等安全设施全部回装后方可开车;对于DCS操作系统,开车前必须进行仪表调校,同时对联锁投用情况进行确认,合格后方可开车;要对员工进行一次开车前专题培训教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产申请后,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复工复产方案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把关,并按照“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将核查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工商贸行业: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重点内容和标准要求、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并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加强对复工复产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调度,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复工复产工作科学、有序、安全实施。要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新进员工和调换新岗位的员工严格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节后回原岗位工作的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再教育再培训,使从业人员熟悉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内容;要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逐环节逐岗位的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保各类设备设施运行良好、安全可靠。重点检查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和线路、起重设备、吊索具等,涉及煤气、天然气、可燃粉尘、液氨、液氯、油漆、稀释剂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部位安全管控措施,高温物料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设备设施,各类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各类温度、压力、流量监测报警和连锁装置,防护栏杆、防护罩等安全防护设施,现场作业环境是否整齐有序、物料是否合理有序摆放、安全通道和出口是否畅通。要加强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涉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搞好作业现场的过程管理,做好应急预案,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开展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冶金、建材、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工贸企业各项规定动作执行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不得复工复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不得复工复产;对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予以查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根据疫情防治进度,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明确验收标准,规范验收程序,健全日常联系沟通机制,加强对复工复产和防疫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的安全服务指导,确保特殊时期生产安全。

  (责编:陈思危、史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