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被驳回,法院:尊重高校教育自主权

  备受关注的“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近日一审宣判: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决定驳回当事人“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请求。

  

  11月22日下午,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将依法提出上诉。

  案由: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学籍,起诉学校“处分太重”

  案件当事人阿华(化名)案发时系某高校研究生,今年27岁。

  2020年9月底的一天,阿华在学校所在地一家宾馆内和一名失足女发生关系。一个多月后,该失足女再次和他人发生交易时被警方查获,供出了阿华。

  2020年11月5日,阿华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三日。2021年6月,当地警方向阿华所在高校通报了阿华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年7月1日,学校告知阿华,学校拟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阿华认为,他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开除处分太重且无上位法支持,向学校提交了《异议书》。

  2021年7月8日,学校保卫处在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的意见后,正式向校领导报呈请示,建议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2021年9月6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阿华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对学校处分不服,于2022年1月将学校起诉至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同时对学校学籍管理相关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阿华起诉学校的主要理由是:学校公布的《处分条例》既规定,学生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于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又规定,对于嫖娼行为,不留余地作出开除学籍的顶格处理,两者相互矛盾。

  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可以开除学籍。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3日,显然是情节较轻。

  阿华还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他顶格作出开除处分,处罚明显过重。

  审理:

  法院尊重高校的教育自主权,认为学校处分并无不当

  庭审期间,学校辩称,阿华嫖娼有行政处罚决定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对他的处分决定程序合法。

  学校指出,高校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利。该校的《处分条例》制定后经备案并向学生公布,可以作为处分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据此,学校具有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职权。

  本案中,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听取了阿华的陈述和申辩,征求了阿华所在院系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会议批准,程序符合规定。

  关于学校能否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以及该条规定是否具备合法性的问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涉案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处分条例》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学生公布,据此,涉案学校制定的《处分条例》未超越权限亦未违反法定程序。

  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赋予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涉案学校《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体现了其教育自主权,而法院在对高校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高校的教育自主权予以尊重。被告学校适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对于阿华提出的“他被拘留三日系被认定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较轻的嫖娼行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才能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在《处分条例》第四十条中直接规定嫖娼即开除学籍,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纲目冲突”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指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对学生违纪行为性质的判断和评价,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涉及的情节严重,系公安机关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时进行裁量的基准,两者并无关联性且本质不同,学校《处分条例》不存在纲目冲突、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情形。

  

  综上,阿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2年11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阿华承担。

  回应:

  当事人称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

  “我们是昨天(11月21日)拿到一审判决书的,对于一审结果,我们表示遗憾。”11月22日下午,阿华的代理人之一邹律师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拿到判决书后,阿华明确表示不服,将依法上诉。

  邹律师称,阿华读研期间,成绩优秀,深得导师喜欢。“如果没有这个案子,他的硕士研究生一定会顺利毕业并攻读博士学位,而现在,他只能靠打工为生。”

  邹律师称,一审判决之所以不理想,他认为与该案的“基本管辖”有很大关系。“阿华的学校是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学校,让一个最基层的法院去审查一个行政级别很高的高校的行政行为,法院的管辖压力可想而知。”他称,类似案件,其他省市一审大多会放在中院审理。

  “我们认为,学校《纪律处分》第四十条把‘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八个字取掉后,开除的对象会无限扩大。这个特征一审法院没有明确作出评价,非常遗憾。”

  邹律师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公安机关对阿华作出的是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显然已经认定阿华的行为‘情节较轻’。”

  “如果有一天,这个案件成为司法考试题,你选择什么答案?是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阿华的减轻处罚,还是选择学校《纪律处分》取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8个字后的开除处分?究竟哪一个是标准答案呢?”对于此案的思考,邹律师是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原标题为《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一审被驳回,当事人称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