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TDA)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项目)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外项目)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应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如国外厂家申请,则其所在国应不为轻型运动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证,并且不反对中方直接批准。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资料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和《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37)中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书(CAAC表AAC—014)。

  2. 航空器型号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3. 项目的审定计划(对于轻型运动航空器,为项目里程碑计划)。

  4. 建议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包括建议的专用条件。

  5. 设计保证手册。

  6. 国外轻型运动航空器项目,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国不反对中国适航部门开展型号审定的声明。

  九、办理基本流程

  办理详细流程见《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和《轻型运动航空器型号设计批准审定程序》(AP—21—37),概况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三)确认申请人按《受理申请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授权机构组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或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计算、分析、试验、试飞等工作,表明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查组将进行符合性确认,在必要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目击、试飞等现场核查。

  (四)型号合格审查组或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将提交型号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对报告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件申请,受理之后,相关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一)款。

  (二)收费标准:

  对申请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三)收费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型号设计批准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2.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304

  3.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4.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5.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6.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7.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74

  8.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5

  9.新疆地区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279

  (二)办公时间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表格填写示范文本(文字申请书如有固定格式也需要提供)。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我们遇到的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表里填写错误的很少,通常是提交的材料不满足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足。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请问这个项目根据什么要求收费的?

  答:我们是《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