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政治协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完整深刻论述了必须坚持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本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起顶层决定性、全域覆盖性、全局指导性作用的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是指通过贯彻和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发挥重大作用的制度,如体现在政治领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重要制度是指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来的、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具体的主体性制度。它包括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等内容。
基于上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划分类型,《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协商领域推进重要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重要制度建设领域的重大成就之一。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政治协商领域进行了广泛全面的制度创新,政治协商实践丰富生动,政治协商工作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日益成熟完善。
《条例》是我国政治协商工作领域的集大成:明确了政治协商的概念、原则、对象、内容和基本方式;建立了政治协商活动筹备、开展、成果运用、反馈和保障机制等工作完整过程,生动鲜明地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了地方党委、党委统战部和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总而言之,《条例》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时代以来政治协商工作的重大成就。
《条例》在总结过往制度建设成就的基础上,突出了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全面领导,第一条即开宗明义:“为了加强党对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理顺了政党协商与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关系,明确提出了政党协商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明确了政治协商的反馈和保障机制,建立了完整的政治协商工作链条。《条例》指出,“党委办公厅(室)会同党委统战部梳理汇总政党协商意见,视情交付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情况按照规定反馈同级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代表人士。”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中,“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对有关部门落实协商成果有明确要求的,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将落实情况抄送同级政协办公厅(室)。”把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成果纳入了督促检查范畴。
(作者系复旦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