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论文莫抄,抄必被捉

          近日的学术“盛事”,当推北大历史系原博士生于艳茹刊发于2013年《国际新闻界》的论文,被该刊发现存在抄袭嫌疑。

          相比过去发现的很多学术抄袭,于艳茹所涉嫌的这桩抄袭案,有两点不同之处,其一、涉嫌被抄袭的论文发表于1984年,既不属于中国学者比较熟悉的外国经典,恐怕也没有被录入数据库,一般人不易发现。其二、史学论文刊登于新闻学刊物,属学术跨界,隔行如隔山,她的同行理论上也不易发现。由此推测,作者在写作这篇论文时,一定意义上存在防止被抓的故意。

          从这两点可以看出,于艳茹不像早期的一些笨蛋“前辈”,会干出抄袭导师著作的蠢活,而是大大抬高了发现者的“门槛”——得清楚国外研究动向,还得有跨界的学术眼光。“门槛”的抬高,表明学术腐败出现了“新动向”。于艳茹的倒霉只在于,她低估了有的当代中国学者跨界研究的能力及所研究问题的广度。

          学术腐败始于论文抄袭。论文抄袭的风气,大行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其中固然有学术不规范的影响,但故意为之者亦属不少。时不时被发现的抄袭丑闻,严重困扰着学术界,使中国学者的声誉普遍下降。

          恰好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互联网的迅速兴起以及对这种风气的大力曝光,无疑遏制了问题的恶化。最著名的是早些年让抄袭者闻风丧胆的“新语丝”网站,其中就揭露了很多论文抄袭案例,该网站的创办人、科普作家方舟子因此红极一时,堪称学术界的“纪委书记”。

          而这些年来,学位论文和学术刊物数字化工作,几乎使所有学术论文(涉密的除外)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被查询,从而接受同行乃至“外行”的审视。要想躲避查阅,门儿都没有。软件工程师开发出的“反抄袭”软件,更为快速发现抄袭提供了便利。

          技术固然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但是技术并非唯一。在论文抄袭愈演愈烈之际,中国的学术管理机构出台了很多处罚性条款,不少人因此受到应有惩处,不过也要看到,有的举报材料在网上公布后,学术机构并未及时处理,甚至被置之不理;即使处理,往往也是从轻发落,罚酒三杯,公众徒唤奈何。

          如何看待这种处罚不力的情形?

          首先,那些未受到处罚的抄袭者应当明白,互联网具有强大的记忆功能,哪怕劣迹在网上消失,还可能在某个人的硬盘里呆着,随时可能被放出来。要想消灭互联网上的蛛丝马迹,比“焚书坑儒”,杀人灭口难多了。

          其次,学术腐败不存在像刑事案件那样的追诉期,千年以后,对抄袭的追问和谴责都是成立的,抄袭者没有任何侥幸可言,自己不承担责任,则由子孙后代承担骂名。

          再次,尽管研究人员在世俗社会须服从体制性安排,但是学术共同体是依靠精神纽带结合在一起的,引领群伦的学术领袖必须“身世清白”。学术共同体因此有其自净能力。在世俗社会,抄袭者兴许有一些支配权,但是在精神世界,他已经被开除“学籍”。

          依此三点,曝光抄袭者不过是第一步,而惟其如此,紧随其后的道义性惩罚才有可能,而且比体制性的惩罚要严厉得多,在这层意义上,可以相信学术共同体具有自净能力,而其前提必须是曝光,尤其是媒体的曝光。随着整个社会的知识分子化,强化对学术腐败的监督制约,是这个时代赋予媒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