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 R3简读
一|修订思路
01
优化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彻底取消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类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类别,即TA、PA、TR、PR;旧ME,AV执照合并,取消AV照。
02
强化维修人员执照基础培训
理论培训要求最低学时:解决以考代训问题;
取消口试:解决考试难、行政成本大等问题;
增加航空技术英语水平测试:不作为取得执照条件,但作为备注;
实作由教员评估代替考试:增加基于维修场景、行为规范(维修作风)和维修资源管理培训。
03
扩大维修人员执照应用
与时俱进、放管服、通航发展、行业反映突出问题:
有效——满足经历或复训要求;
失效——不满足经历或复训要求;
电子化执照——执照申请和颁发、机型有效性控制、执照展示。
04
拓宽维修人员执照培养渠道
校企融合、军民融合、行业反映突出问题:
允许民航、航空工业及地方航空院校+CCAR-147机构养成培训:本科3+1、专科2+1(但不与学历教育混淆);
允许院校协议聘用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兼职实作教员:解决院校实作教员经验不足的问题;
军队专业视为等同维修经历。
05
规范机型签署和培训-AEG
放管服、三基建设、行业反映突出问题:
简化机型签署;
量身定制机型培训规范;
认可厂家+本地147批准的培训渠道;
公开发布信息:机型签署规范、无机型签署要求航空器(局方);机型培训规范(厂家)。
二|内容解析
01
执照申请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
(2)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3)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
(4)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5)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完成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6)通过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
(7)完成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8)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02
民航局审查执照申请人的材料
民航局审查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
(2)能证明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3)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明;
(4)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明或者实作培训证明;
(5)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合格证明;
(6)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明。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03
机型签署
取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申请机型签署条件:
(1)通过本规则要求的机型签署所涵盖任一航空器型号的机型维修培训和考试;
(2)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完成本规则要求的机型维修实习。
申请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机型维修培训合格证;
(2)机型签署推荐函(非首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机型签署的除外)。
04
有效性保持
机型有效性保持和更新
(1)机型签署的有效期为24个月。
(2)机型签署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其持有人应当向机型签署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对应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记录。
(3)维修人员在机型签署有效期内从事所签署机型的维修放行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的,机型签署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过期恢复
机型签署失效的,维修人员可以通过参加机型知识恢复培训和考试后重新申请取得机型签署。
05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按照执照类别,对非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2)按照执照类别和机型限制,对复杂航空器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3)按照维修单位的授权和管理要求,对航空器部件依据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实施维修放行。
义务
(1)在醉酒、疾病等生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规定的权利;
(2)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
(3)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方可签署放行;
(4)在考试或者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或者接受调查时,诚信考试,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5)发现航空器或者其部件存在缺陷或者不适航状况时,及时按照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有关要求报告。
06
法律责任
(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在维修过程中故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在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签署的。
(2)违规行使执照权利。
(3)不按标准维修或者放行。
(4)不如实提交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
(5)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
07
证件撤销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相应的机型签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依法注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死亡的;
(2)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转自:蓟门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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