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女职工生育、产假和防性骚扰,人社等六部门发文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检察院,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营造安全、健康、舒心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为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提供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了《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用人单位可根据所在地地方性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对参考文本有关内容进一步细化完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办公室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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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劳动保护

  关系到广大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切身利益

  与每个女同胞息息相关

  让我们一起来学习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 ↓

  01

  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

  用人单位应当自觉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尤其是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业企业,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职业安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

  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同时,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应将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监测,确实保护女职工的职业健康与生殖健康。

  02?女职工在工作中可能接触到哪些职业危害因素?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女职工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化学毒物,如铅、汞、镉等重金属,苯、正己烷、二氯化碳等有机溶剂,还有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如核与放射性物质、高强度噪声、电磁辐射、振动、超高温、超低温等;生物因素,如养殖、皮毛加工、林区作业可能接触到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还有超长时间、超强负荷、人机工效学因素导致的职业危害;高新技术行业可能接触到的一些有害因素。

  03?女职工不得从事什么级别强度的体力劳动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我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 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其方法是按能量代谢率与劳动时间率计算劳动强度指数,按劳动强度指数分别为 ≤15 、16~25 、21~25、≥25,依次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一级(轻)、二级(中)、三级(重)、四级(很重),级别越高表示体力劳动强度的越大。

  04?我国对限制女职工过度负重有什么规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国家体力搬运重量限制标准(GB12330-90)规定,从事体力装卸、搬运工作,由于性别不同、负荷方式不同,对搬运负荷量的标准均有相应的限值标准。在搬、扛、推、拉三种负重方式的情况下,女性单次负重依次为10公斤、20公斤、200公斤。

  05?女职工能否从事低温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作业。按照国家低温作业分级(GB/T 14440) 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例如各类冷冻冷藏作业、寒冷季节野外(户外)作业等属于全身性受冷的作业。低温作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

  按工作日实际接触低温作业时间4小时,作业环境温度分别为0℃~5℃、0℃~-10℃、-10℃~-15℃、-15℃~-20℃四个档次;将低温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

  06?女职工能否从事冷水作业?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和怀孕期间不得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国家冷水作业分级(GB/T14439) 规定,操作人员接触冷水(属于身体如手脚等局部受冷作业)温度等于或小于12℃的作业,称为冷水作业。按工作日实际接触冷水作业时间4小时,接触冷水温度12~10℃,10~6℃,6~2℃ ,2~0 ℃ 将冷水作业分为一、二、三、四级,级别越高表示冷强度越大。

  07?女职工能否享受产假?

  《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8?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谁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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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妇联编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牡丹江卫生健康

  编辑:卢章梅

  校审:李紫昭

  一审:林美琴 曾翠华

  二审:张家明 林泳雨

  三审:夏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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