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丨“食客2天喝4顿身亡,店家需赔偿”的警示意义

  近日,云南昆明,钱某连续2天饮酒4次,最后在某烧烤店不胜酒力,被朋友送回家中。钱某的妻子在照看钱某时,发现其喊不应声,慌忙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经医务人员检测诊断,钱某已死亡。死者家属遂将烧烤店诉至法庭,法院判处烧烤店赔偿5000元。

  因饮酒过度在饭店身亡的事情,生活中并不鲜见,由此对簿公堂的也不在少数。钱某一案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店家在钱某醉酒后,已电话通知其家人。第二,钱某的死亡地点是家中,而非饭店。此情此景下,饭店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许和很多人的朴素认知不一致,也更具警示意义。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面对2天喝4顿,用肉眼即可分辨出钱某已经醉意朦胧的情况下,经营方就不能像对待普通消费者那样提供服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此案的判决无疑是再次重申了,对于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经营方绝不是嘴上说两句,或者打几个电话,就算万事大吉。判决书对此表述的也很明白,“烧烤店的经营者和管理人在钱某等人到店吃烧烤且醉酒的状态下,应更加注意”“钱某喝醉后,烧烤店虽已电话通知钱某家人,但仍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

  所以,本案对这家烧烤店以及其它所有的经营主体都是一个警示。对于明显呈醉态的消费者应及时劝阻、约束,不再售卖酒水,并及时通知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援助。对于和钱某同饮的朋友以及其它所有喜欢杯中物的朋友,此案也是一个警示,适度饮酒最重要,过量饮酒害人害己。同饮者因为劝酒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亦不在少数。

  当然,法律不强人所难,经营方或者同饮者也不必因钱某这样的案件而过份担心。从司法实践看,因为饮酒而发生意外的案件,饮酒者是第一责任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发生的不幸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经营方只要尽到正常的注意义务,同饮者只要不劝酒,都不会因此“引火上身”。即使有责任,也只是承担次要责任。这也是为什么钱某家属索赔14万余元,法院之判决赔偿5000元的原因所在。

  作者:丁雪辉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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