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实缴入资占股,可不可以转让

  企业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技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进行定价后,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实际支付。

  2014年对《公司法》等法律进行了修订改革,对公司登记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其中,注册资本发生了较大变化:初创企业可以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采取更加灵活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一种资本,帮助资金不足的企业获得更好的起步。

  

  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可以将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吗?出资中只使用一项专利,专利不可分割。那么,是不是所有转让的部分都必须一起转让,还是可以部分转让出去?

  1、专利权的转让,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变更描述项目的手续,并提交变更描述项目的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服务区及表格下载”一栏有“100016描述项目变更申报”下载)

  2 .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描述项目变更费200元。

  3.证明文件:专利权人因权利转让或者赠与请求变更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合同由单位订立,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专利权人超过一人的,应当提交所有专利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专利转让合同模板可以直接在百度专利转让合同里找到,在百度文库里。

  4.说明书项目变更声明及支持文件(专利转让合同)通过挂号信或EMS邮寄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局;录音项目变更费将通过邮局汇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站。注意邮局汇款单的附言栏一定要写明:“专利号,记录项目变更费200元”。

  5.受理处和收费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址为: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一般时间是三个月。

  

  1.正确评估专利价值。过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片和相关视频给投资人看。

  3.有一个详细的计划,写一个相关的计划。

  4.专利已经授权,未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1.知识产权实缴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增资的法律依据:2014年3月1日新实施的《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向公司员工奖励股份;(四)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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