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莆检故事汇【20】黄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黄某乙等4人涉嫌偷越

  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严重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以莆田市涵江区为例,2022年,我们共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91件208人,同比分别增长435.29%和642.86%,涉及的罪名主要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及偷越国(边)境罪。当时在办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我们遇到一些办案问题,比如案件的管辖权、强制措施的适用、关于案件中“组织”“结伙”“自首”等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的新问题等等亟待解决。当时,我们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就充分发挥“前端”优势,通过案前介入指导,案中会商研判,案后梳理总结,制定类案办理指引,有效解决事实认定、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分歧。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受上线“阿文”(另案处理)指使,组织被告人黄某乙、陈某某、林某某、陈某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缅甸),并由“阿文”承担出境费用。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阿文”指挥下与相关协助非法出境的人员对接,使用“阿文”交给其的出境经费购买被告人黄某乙、林某某、陈某某、陈某及郑某(另案处理)自福建省晋江市前往云南省昆明市的机票,负担运送车辆费用和旅馆住宿费用等花销,最终召集并带领上述五人在“阿文”安排的相关人员的帮助下,于2019年10月18日共同从云南省孟连县非法出境至缅甸。

  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陈某单独从缅甸非法入境至我国云南省,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林某某经共同商议结伙从缅甸非法入境至我国云南省,后返回各自家中。

  检察履职

  加强提前介入,全面引导取证。针对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高发多发,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成立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办案组, 全面提前介入此类案件,加强捕前分流。办案组检察官通过听取案件介绍、审查证据后,提出针对管辖权、主观明知、地位作用三个方面重点取证,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持有护照、准备出境的时间方式等证据,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明知;引导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航班、车票出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各犯罪嫌疑人在偷渡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锁定黄某甲系犯意提起者、行为组织者、指挥者。

  加强捕前分流,降低诉前羁押。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拟提捕案件开展前置审查,并同步开展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工作,避免无逮捕必要的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经审查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目的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其中的黄某甲、黄某乙决定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自首、坦白的陈某某等3人建议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强化法律监督,依法追捕追诉遗漏罪行。通过对同案犯供述、航班轨迹等证据的全面审查,检察官发现黄某甲除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罪行,在案证据还证明组织者黄某甲还有与他人结伙偷渡行为,遂监督公安机关移送遗漏罪行,后黄某甲被检察机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判决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典型意义

  通过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涉缅北偷渡案件开展提前介入工作,并针对类案常见的主观明知、“组织”“结伙”“自首”等取证难题提出具体的检察意见。通过案前介入指导,案中会商研判,案后梳理总结,制定类案办理指引,有效解决事实认定、证据规格、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认识分歧。

  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从源头上做好捕前分流工作,在提前介入时就重点审查相关法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并制定了同类案件的提请逮捕的条件,避免无逮捕必要的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推动依法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进一步降低诉前羁押,合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往往与其他罪行交织滋长的特征吗,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应注重发现遗漏犯罪情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尤其强化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理念,能动履职,并及时固定证据,夯实证据指控基础,全方位打击犯罪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原标题:《【视频】莆检故事汇【20】黄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黄某乙等4人涉嫌偷越国(边)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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