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

  本报讯(记者 吴珊 通讯员 杨柳盎)保障和改善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是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4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提高全市困难群体救助保障标准方案》,从今年1月起,全市城市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以下简称“两项补贴”)以及孤儿供养标准将提高。该方案实施后,将惠及困难群众约7万人。

  从2023年1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月提高至650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相应由780元/月提高至845元/月。

  2023年,农村低保标准湘潭县、湘乡市5520元/年,韶山市、雨湖区、岳塘区、湘潭经开区6000元/年,湘潭高新区6840元/年。目前,我市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已超过省定指导标准,本次暂不作调整。

  从2023年1月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由75元/月提高至80元/月。

  从2023年1月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由95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原建档立卡户、低保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同等保障,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50%的标准保障。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从1月份起由1350元/月提高至1500元/月。

  据统计,2022年,全市发放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37662.3万元(不含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5323万元,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780.2万元。

  一直以来,省、市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工作,今年将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列入省、市重点民生实事。会议明确以上几项保障标准从4月份开始执行,并补发1至3月份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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