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项规划不得随意变更 配套学校与住宅必须同步验收
明明开发商拿地的时候纳入竞拍条件配建的学校,但业主入住后发现学校依然还在规划中,今后这一现象将彻底杜绝。
配套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将成为历史,4月10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官网公示,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的(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惠州范围内,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建的学校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
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不得侵占或擅自更改
办法给予配套设施的解释是,配套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的用地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教育配套专项规划是改革、财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据城市(镇) 公示稿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入学适龄人口的数量、分布状况和城镇化水平等因素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布点的专项规划,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办法明确规定,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点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城乡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
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招拍挂住宅项目用地时,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办学规模、 交付使用条件以及无偿移交等相关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予以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应同步整体划拨给市、县(区) 教育主管部门。
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的住宅项目,其建设单位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配建教育设施,建成后的教育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教育主管部门。
配套学校必须住宅同步验收不合格不予办项目竣工验收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发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对有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并要求配建的学校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扩建住宅项目建设过程监督检查,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位置、规模、标准等符合规划要求。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属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新建、改建(改造)、扩建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自然资源、教育等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教育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