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尽赡养义务 母亲赠与房产被撤销

  案件详情

  王某名下有一套老宅面临拆迁,其通过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的方式将老宅赠与了女儿苟某。苟某在协议中承诺,待老宅拆迁后,苟某在所得的安置房屋中选出一套进行装修,给王某单独居住直至王某过世。苟某接收了拆迁安置还房和安置补偿款后,拒不按照约定将房屋进行装修并交付给王某居住使用,导致王某长期在外租住房屋。经多次催促无果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遂将苟某起诉至南川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

  

  

  南川法院审理后认为

  王某和苟某之前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明确约定苟某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屋和安置补偿款后,有将安置房屋装修好交付王某居住使用的义务,苟某的行为表明其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形,遂判决撤销王某与苟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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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长辈对晚辈的疼爱,晚辈对长辈的关爱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自然情感,也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本案中王某出于对女儿苟某的爱和信任,将面临拆迁的老宅赠与了苟某,苟某在承诺承担赡养义务并取得案涉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和安置补偿款后,拒不履行《房屋赠与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其行为不但违反赠与合同约定,亦有悖社会公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尽赡养义务 母亲赠与房产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