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河南郑州,男子出门忘锁门,狗狗出去玩被砍了18刀毙命

  河南郑州,某男子外出没有锁门,家里八个月大的宠物狗扒拉开门偷溜出去玩。但是,当该男子再次见到狗狗时,已被丢到地下室垃圾桶内,且被砍18刀。

  

  姚先生家养了一只八个月大的拉布拉多犬,虽然体型较大,但是非常的温驯。

  事发当天,姚先生有急事要出去一下,着急忙慌忘了锁门,没想到,自己的爱犬扒拉开门自己跑出去了。

  狗狗自己乘坐电梯来到五楼,后面又跟着其他人来到一楼,整个过程中,狗都是自己乖乖坐着,没有要攻击人的意思。

  但是,整栋楼除了电梯有监控外,其他地方都没有,所以,当狗乘坐电梯到一楼以后,就再也没有出现在监控画面中。

  狗狗溜出门大概一个多小时后,有人在物业群里发消息说,负二楼的垃圾桶周围听到哀嚎声,还发现一个带血的编织袋,里面有东西在动。

  因为那个时候姚先生还在外面,他并不知道自己的狗已经跑出去了,所以就没有在意。直到他回家才发现,自己的狗竟然不见了,而且到处找都找不到,再联想起刚才邻居在群里说的事,他马上飞奔到负二楼,找到了那个编织袋。袋子上全都是血,地上也渗着很多血迹。

  姚先生忍住害怕小心翼翼打开那个袋子一看,恐怖的一幕出现了。自己的爱犬已经没气了,身上有18处被刀砍伤的痕迹,黄白相间的毛色已全部被血染红。

  姚先生伤心极了,他要搞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通过调取监控,寻找血迹,他很快发现,12楼一男子曾拖着一个带血的编织袋到了地下室,这个袋子和自己在地下室找到的一模一样。所以,毋庸置疑,凶手就是12楼的这个邻居。

  

  随后,姚先生拨通了12楼邻居的电话,该邻居表示,姚先生家的狗本来体型就很大,还在他家连蹦带叫,他们很害怕,为了防止狗咬人,他才将狗打死的。

  但是,狗是怎么跑到12楼的呢?姚先生认为肯定是有人故意带上去的,但邻居表示,狗是自己跑到他们家的。双方争执不下。姚先生还表示,就算是出于自保,也不至于用如此残忍冷血的方式,他实在是无法接受。

  姚先生表示,自己一定要为狗讨回一个公道,所以,他马上报了警。

  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本案中,姚先生的狗到底有没有伤人,我们不得而知。双方各执一词,很难判断,但是只要警方介入调查,肯定会水落石出,还姚先生和狗狗一个清白。我们通过本案例分析一下法律知识。

  首先,如果真的是狗狗自己跑到12楼,并对12楼的邻居造成危险或者伤害,那么姚先生肯定有无可避免的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尤其是大型狗造成损害的案例确实也有很多,只要是宠物伤人,饲养人肯定避免不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本案中,该狗确实跑到12楼,并对12楼的邻居造成一定的伤害,那么姚先生不仅要进行相应的赔偿,而且邻居对狗的伤害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如果真的是狗有错在先,那么邻居的行为就构成紧急避险,因此造成狗的损害,也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姚先生表示,自己的狗很乖,不伤人。而且怎么跑到12楼的呢?如果真的是12楼邻居故意伤害狗,那性质可就不一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75条也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如果是狗没有过错,但邻居故意伤害狗,那就是该邻居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轻则治安管理处罚,重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最后,从本案中狗的情况来看,狗身上有18处被刀砍伤的痕迹,那么该邻居自保的行为是否有点过呢?对于养狗的行为,大家有什么好办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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