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拒付建筑设备租金 庭前和解兑付

  “经贵院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现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近日,河口法庭收到湖北某建材公司邮寄发来的撤诉申请书,经过近半个月的庭前调解,被告湖北某工程公司最终兑付了26.5万元租金,该案最终化解并履行完毕。

  2022年4月25日,因被告湖北某工程公司承建了工程项目需要租赁施工建筑设备周转材料,与原告湖北某建材公司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物名称、规格、租金标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租赁建筑设备,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经结算,被告尚欠租金、器材赔偿款、违约金等总计1300538.72元。多次催促之下,被告仍拒不支付租金、器材赔偿款、违约金等款项,原告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起诉。

  承办法官付三红收到该案后,立即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在证据面前,被告公司对拖欠租金一事并不否认,但不愿意承担器材赔偿款和违约金,且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在给付期限上能宽松一点。经付三红法官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对器材赔偿款以及违约金的主张,并同意了被告关于还款期限的要求。

  因疫情的原因,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并因此导致了合同双方履行不及时的情况,由此引起纠纷,双方对事实争议不大,仅因一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适用调解,通过法院的居中调和,原告自愿撤诉,既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又避免双方伤了和气,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拒付建筑设备租金 庭前和解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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