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化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时间:2023年04月18日 22:31:31 中财网

  原标题:杭化科技:承诺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4009 证券简称:杭化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年 4月 17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承诺人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时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审议时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上述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

  第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如果没有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应予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

  第三章 未履行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并于公司挂牌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浙江杭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4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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