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男子驾驶货车到服务区,深夜被人偷油,找保安要说法

  四川仁寿,男子驾驶货车到高速服务区休息,下车时还特地查看了油箱的油,发现没问题后才去睡觉,第二天起来,再去检查油箱已经空了,刚加的410升损失了2400元,男子生气地找到保安要说法,保安:这要怪你自己不小心!

  李明是一个货车司机,接到一个送货到四川的物流单,于是连夜驾驶货车转运,在高速上开了一天后,就打算到高速服务区休息。

  

  李明心想,这一单送过去就能赚一笔,心情不错的他还与服务区的保安打招呼,保安过来检查了一下,提醒他晚上要注意,别睡得太死。

  李明不以为然,认为有保安在看护,货车上的货不会有问题,可是他忘记了有油耗子出没,于是敷衍了一下保安,就回去驾驶位睡觉了。

  保安看了李明一眼,摇了摇头无奈地走开了,见多了这样不上心的驾驶员,到时候出了问题才知道找自己解决。

  一晚上悄咪咪地过去,李明休息了一晚上,感觉精神抖擞,简单地梳洗一下,就准备开动货车送货了,可是油表提示没油了。

  这怎么可能?自己明明加了410升油,足够跑几回了,李明还以为是油表出错了,抱着怀疑的想法下车查看,不料被吓懵了。

  货车的油箱一点油都没有,地上还有一点痕迹,估计是趁着李明睡觉的时候上来偷油了,李明一拍脑袋,开始怨恨为何没有防备心?

  李明想了想,自己的油箱有不少的油,偷的时候肯定有动静,为什么保安没有看到?难道是因为自己睡觉他不管了?

  

  越想越气,李明转头找到了保安,要求查看监控,保安看到李明气势汹汹的模样,没有为难,让李明查看了晚上的监控。

  果不其然,监控显示在深夜5点左右,一个人走到李明的货车边上,来回试探了驾驶位的反应,眼见没人,就开始搬东西过来抽油。

  整个过程持续了将近十分钟,期间并没有其他人路过,这个人顺利地将油箱里的油抽出,悄悄地消失在角落之中。

  看完了这个过程,李明将问题指向了保安,认为保安是服务区雇佣的工作人员,应该保持查看监控,发现有违法行为要及时阻止。

  保安则辩解,他已经对李明进行提醒,是李明自己不在意,他不仅要看着监控,还要出去巡逻,是油耗子趁机偷走他的油,与自己无关。

  李明强调,他上高速是给了费用了,在服务区之中,保安就有保护他财物的职责,现在油被偷了,自己也没办法送货了,或许还要赔钱。

  保安没有理会李明的解释,直接离开了保安室,李明眼见无法挽回损失,只能报警处理。

  这是一起发生在高速服务区的偷油事件,其中涉及到什么法律条款?

  1.监控中显示,偷油的是几个人配合进行的,他们是构成盗窃罪,如果是多次盗窃,那么处罚更严重。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一个人趁着夜深无人,将李明的货车油箱打开,盗走他的油,据李明的讲述,油价值为2400元,四川的盗窃罪认定标准为2000元起步,因此几人构成盗窃罪。

  还有,保安提醒过李明,休息区有偷油的人出现,可见这并不是第一次出现,如果拍下更多画面作证,那么男子就属于多次盗窃,将面临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李明认为保安有责任,是因为保安是高速服务区的雇佣人员,这样的逻辑是否正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本案之中,李明进入高速服务区,是交了高速费用的,与服务区是有合同关系的,服务区的工作人员应对他的财物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保安作为服务区雇佣的人员,是有责任保护李明的财物不受损失。

  因此,李明可以提供证明,向服务区要求赔偿,再由服务区去报警,抓住偷油分子,要知道男子长期出现在服务区之中,对其他货车驾驶员是不小的危害。

  3.保安拒绝对李明进行赔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细节,在李明进入服务区后,保安就过来对他提醒,强调了晚上别睡觉的说法,尽到了提醒的法定义务,保安已经做出了合理的劝诫方式,李明的索赔要求不成立。

  

  可是服务区对保安进行处置,由于事情是发生在保安的值班期间,在监控中有明显的画面,除非保安可以提供他有事处理的证据,否则构成玩忽职守罪,服务区的管理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开除处理。

  最后,货车司机出门在外,一定要小心防备某些人的算计,尽可能地保持清醒,或者叫多一个人,能够相互轮班,保持清醒,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避免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