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长江江苏段航行、停泊、作业须知

  Instructions for Navigation, Berthing and Operation in Jiangsu Section of the Yangtze River

  

  1. 目的

  落实公司船舶进入长江江苏段(以下简称进江)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及公司安全管理能力,切实防范化解公司船舶进江安全风险.制定本须知。

  2. 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公司岸基及公司船舶进江航行、停泊、作业的操作。

  3. 职责

  3.1 总经理:公司船舶在进江航行中遇到失控、碰撞等事故险情时,及时为船舶自救提供指引、帮助,根据主管机关要求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提高应急救援效率,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3.2 海务部经理

  3.2.1及时向公司进江船舶提供航海图书资料、船舶航经水域的气象、水文等安全信息资料,及时解决船舶进江引航申请、锚泊需求、靠离泊作业时所遇的困难。

  3.2.2 如近12个月内公司船舶在长江江苏段发生过2次失控险情,或公司所属2艘及以上船船在长江江苏段发生过失控险情的,公司任一船舶再次进江前,向本航次该船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安全评估报告、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承诺书。

  3.3 机务部经理:指导船舶对进江前及进江过程中故障、损坏的关键性设备组织检修。

  3.4 船长

  3.4.1 进江航行、停泊、作业前组织船员实施进江前安全检查,及时发现缺陷并纠正。

  3.4.2 进江航行、停泊、作业前组织船员实施专项应急演练。

  4. 实施步骤

  4.1 航行计划制定

  4.1.1 船舶进江前船长应详细制定航行计划,设置进江水域航路点,标明通航环境、气象水文等基本情况。

  4.2 进入前安全检查

  4.2.1 进江前船舶应按附录2《进入长江江苏段安全检查表》列明的项目实施安全自查,发现缺陷及时纠正和修复,确保进江前所有检查项目正常。

  4.3 安全航速

  船舶进江安全航速应考虑各种航行环境和气象要素的影响,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正常航行期间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通航分道内,逆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顺流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

  4.4 避让及靠泊操纵

  4.4.1 进江船舶避让实行“车让为主与舵让为辅”的原则。

  4.4.2 船舶靠离泊前应加强瞭望,与过往船舶实施信息沟通,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舶。

  4.4.3 靠离泊时应充分评估码头前沿水域流态、流速对船舶靠离泊作业的影响,合理选择靠离泊时机。

  4.4.4 抛外档锚时合理控制出链长度以便靠离泊的安全操作。

  4.5 特殊航段和水域的操作

  4.5.1 特殊航段包括:尹公洲、和畅洲下口、嘶马湾、福姜沙、相关单向控制航段等环境复杂航段。

  4.5.2 特殊水域包括:桥区水域、渡运水域、港区水域、汊河口、锚地停泊区等水域。

  4.5.3当船舶进入4.5.1条及4.5.2条所述的特殊航段及水域时,航行过程中应做到:

  (1) 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如可航水域变窄、船舶交通密度增大、水流突然压向岸边、

  突然有小船划江、突然有无灯光显示的小船、呼叫对方无应答等;

  (2) 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

  (3) 认真瞭望,特别谨慎的驾驶,必要时增派了头人员;

  (4) 若对当前和随后的通航环境、他船动态和行动有任何怀疑,减速以便进一步确认当时的环境情况可能是较适当的行动;

  (5) 适时增加驾驶台的驾驶人员,提高值班等级;

  (6) 保持AIS正常工况,远近距离档交替使用雷达;

  (7) 及时发布本轮动态,与他船保持VHF联系。

  4.6 横越和追越

  4.6.1 规范横越行为。船舶在长江江苏段靠离泊、进出锚地过程中应综合利用雷达、电子海图、AIS等技术,掌握所处航道内气象及水流、周边船流等情况,结合本船操纵性能,保持安全航速,并报当地VTS同意后,合理选择靠离泊、进出锚地时机,确保不发生“抢头”或“强行横越”等不规范行为,确保自身整个横越行为不影响顺航道船舶的正常行驶。

  4.6.2 规范追越行为。进江航行期间,只有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经被追越船同意后,方可实施追越。在追越过程中,如需临时占用分隔带,则要确认前方无对驶相遇的船舶,且追越过后及时回调至原来的航线。被追越船在作出同意追越的意思表示后,应采取减速、让出部分航道等有利于追越船安全通过的积极措施。

  4.7 锚泊安全

  4.7.1 船舶进出锚地时应通过有效手段了解周围水深情况,根据水域气象条件合理选择锚泊方式。锚泊期间,应加强值班,勤测锚位,松足锚链,与周边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洪峰、台风、苏通大桥以下水域大潮汛期间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必要时拖轮驻守,防止走锚。

  4.7.2 洪峰、台风、苏通大桥以下水域大潮汛期间等影响锚泊安全情况下,应备车、值航行班,防止走锚。

  4.8 富裕水深与防止搁浅

  4.8.1 船舶应掌握进江航经水域航道维护尺度、浅区航段水深、码头前沿及周边水域等变化情况。

  4.8.2 根据公司文件《船舶富余水深与船体下沉量计算规定》规定保留足够富余水深,进江时富余水深在通常情况下另加0.1米。合理安排载货量,严格控制船舶进江吃水。

  4.8.3 根据吃水合理选择航路航线,与航道内的水上水下构筑物保持安全间距,结合测深仪等设备,掌握航经水域水深变化,避免发生搁浅险情。

  4.9 引航规定

  4.9.1进江航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安全管理条例》、《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要求,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4.9.2 若船舶自引,船长和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内河水域航线签注且覆盖本航次水域:(1) 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6 个小时,至少本船船长应持有相应签注;

  (2) 连续航行时间6 至 12 个小时,本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签注;

  (3) 连续航行时间12 个小时以上,本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签注。

  3.9.3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鼓励申请引航进江:

  (1) 大通流量 60000m3/s 及以上或南京下关站水位超过警戒水位(8.7 米)时;

  (2) 近 6 个月内进江船舶发生过失控;

  (3) 本船船长近2个月内长江航行资历未完全覆盖本航次水域;

  (4) 国家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进江。

  4.10 船舶失控应急

  4.10.1 进江航行期间一旦发生失控险情,船舶应及时控制失控行为,选择安全水域锚泊。船长应立即查找失控原因,排除故障,及时提交海船进江自查报告和安全承诺书,做到失控原因未排除、船长安全声明未作出、船舶滞留未解除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前不航行。

  4.10.2 船舶失电应急处置要领

  船舶因失电导致失控险情,应根据当时周围通航环境,立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如抛锚、拖轮协助等),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1) 启动备用发电机供电,首先确保主机、舵机、助航设备、消防设备的供电。

  (2) 应立即停车或倒车,降低船速,同时驾驶台启用主机应急操作系统,以取消负荷程序控制。船头做好抛锚准备,抛锚时要充分考虑风浪流等通航环境要素,选择合适的抛锚时机。

  (3) 当锚抛下着地后应立即刹住锚链,待船速降低,再根据实际情况慢慢松出足够的锚链。

  (4)情况紧急时,应抛双锚制动。

  4.10.3 船舶主机故障应急处置要领

  (1)因主机故障导致失控险情,应立即做好抛锚准备,利用余速和舵效驶至安全水域抛锚;

  (2)如系顺流航行船舶,应迅速择地掉头抛锚后抢修;如前方情况危急,对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抛锚制动,防止损失扩大。

  4.10.4 船舶舵机故障应急处置要领

  船舶因舵机故障导致失控险情,立即使用应急操舵装置,并慢车或停车,必要时倒车将船停住,船头应做好抛锚准备。

  (1) 若驾驶台手动操纵舵机也失灵,应立即转至舵机间进行电动或人力应急操舵,以控制船位。

  (2)在舵机失灵无法恢复时,应根据当时的通航环境及危险程度,采取果断措施:如果舵机失灵时,有一定的舵角并正在偏转,在可能情况下待转至缓流水域抛锚;

  (3) 如是顺流船,当转向一侧有利时则可就势掉头抛锚,如转向一侧不利则应及早全速倒车以抑制船势,必要时还可抛锚掉头。

  (4) 如情况紧急有碰撞危险时,应立即停车并全速倒车和抛锚,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4.11 应急演练

  船舶进江前,船长应组织船员进行主机故障、舵机失灵、船舶失电等专项应急演练,由大副记录附录1《进入长江江苏段应急演练记录》,船长对演练作出讲评并签字确认。应急演练记录需于进江前提前24小时书面报告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

  4.12 及时报告事故险情

  公司所属船舶进江时一旦发生水上突发事件,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积极自救,并第一时间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不得肇事逃逸,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应针对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及主管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4.13 防污

  4.13.1船舶应确保防污染文书齐全和使用规范,相关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和记录能随时备查;确保船上油水分离器、污染物收集储存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等防污染设备正常有效运行。

  4.13.2 规范防污染操作

  (1)船舶油污水收集处置、垃圾分类收集、生活污水处理、供受油等作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操作须知文件的规定。

  (2)船舶进江航行时不得冲洗甲板或舱室,严禁货物残余物直接入江。

  4.13.3 严格船舶污染物排放

  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等有关规定,在长江江苏段航行不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污染物,严禁偷排、直排、超标排放,严禁将垃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水等污染物交无资质的船舶或单位接收。

  4.13.4严格船舶大气污染排放

  船舶进江前完成换油并如实记载船舶换油记录。在内河排放控制区内应使用硫含量≤ 0.1%m/m 的合规燃油,如申请豁免,应在海船进江前完成。

  5. 相关文件

  5.1 《航运公司落实海船进江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指南》(江苏海事局2022年5月)

  5.2 《船舶富余水深与船体下沉量计算规定》

  6. 附录

  6.1 附录1:《进入长江江苏段应急演练记录》

  6.2 附录2:《进入长江江苏段安全检查表》

  举报/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