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标准贮存危废,无锡一公司被罚款24.8万元

  无锡安镇一家公司因为未按标准贮存危废,近日收到了一张24.8万元的罚单。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有毒性、易燃性等危险特征,贮存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及人身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在生产经营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危险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各环节污染控制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规定。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贮存、利用、处置的义务,这也是“污染担责”原则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体现。然而,无锡安镇的这家公司明明有危废产生,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前不久,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废油漆桶、废切削油等危险废物均擅自敞开式堆放在车间外角落,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2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4.8万元整。

  无锡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申报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的环境安全。同时,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单位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案中,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废油漆桶、废切削油等,均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之中,属于危险废物。该单位随意将上述危险废物敞开堆放在车间外角落,使废油漆桶中的残留油漆、残废油液挥发在空气中,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在立案查处过程中,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在检查后、处罚决定前已搬离相关生产设备,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自由裁量的从轻情节。本案警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意识,对单位员工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绿色、安全生产经营。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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