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当场被抓

  江西吉安市新干县一男子

  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中作弊

  当场被抓

  被取消考试资格

  近日,在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织的科目一理论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发现考生阿洪(化名)左顾右盼,小动作不断,形迹十分可疑。

  发现该考生的异常举动后,监考员靠近作进一步观察,确定他有作弊的违法行为后,监考员立即将其控制。并在身上搜查到针孔摄像头,和藏于耳内的微型耳机等作弊器材。监考员随即取消了男子的考试资格,并移交至相关部门处理。

  根据规定,作弊考生阿洪的考试成绩予以取消,作弊行为录入系统,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

  为其作弊提供器材和技术服务的犯罪嫌疑人阿莲,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阿伟负案在逃已被列为网上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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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三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综合:新干公安、微泰州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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