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驾驶员体检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检查,医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原告陈述

  2022年6月9日,原告在被告体检机构做了正常的机动车驾驶人体检,被告出具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检查结果完全合格。原告凭借证明和其他资料顺利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考试,科目一考试97分完全合格,科目二满分100分合格,科目三90分合格。

  

  2022年9月14日参加科目三文明驾驶考试时监考人员陈志荣认为原告右手有问题不能参加考试,然后报告了考试机构办公室。办公室张某及考试机构领导认为原告身体条件不适合考取驾驶证,原告说了是通过正规体检,体检合格,通过正规渠道报名,一步一步考试合格取得成绩。

  驾考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考试,通过考试的人就是有能力驾驶准驾车型的。原告参加考试程序合法,过程合规,为什么不能参加考试。然后考试机构说我们联系体检医院后再说。原告在2022年9月19日从手机12123平台上看到原告成绩全部删除。

  于是找到了x办公室,办公室张某告诉原告考试资格及成绩被取消了,因为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给我们出具了关于你的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证明,我们是根据医院的证明取消了你的成绩及考试资格,并且给了证明的复印件。

  当日,原告找到了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体检机构,体检机构告诉原告,原告的身体不合格,所以体检机构出具了证明原告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证明,并说一次合格的证明是错误的,体检机构姓高的领导告诉原告,这只是一个错误,不是什么医疗事故,大不了是30元的体检费的问题。

  2022年9月19日,在原告问医院为什么出具证明取消我的考试成绩时,原告强烈要求被告给原告也出具一个不合格的证明通知,被告只是在2022年6月9日的体检证明上草草写了一个体检复查,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合驾驶机动车,并且日期也标注为2022年9月16日,敷衍了事。

  二、原告观点

  一个合格医疗机构出具结果相反的两份证明,老百姓交体检费的目的是相信国家法定的医疗机构,交通部门指定体检机构。不是今天出具合格证明,明天出具不合格的证明,把体检工作视儿戏。既然知道一次体检错误了,为什么二次出具证明的时候不做体检就出具证明。

  原告本人面都没有见就能拿出证明送到考试机构,这是体检机构不负责任还是神通广大会隔空识别检查。2022年6月9日出具的合格证明和2022年9月16日送到考试机构的证明不同的判断,给原告造成了人力和物力及精神上巨大的损失,使得原告从培训、报考,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而拿不到驾驶证,损失惨重。

  

  2022年9月16日,原告没有在被告体检机构做任何检查,被告就原告个人身体出具证明严重侵犯原告的个人信息权和身体权,原告请求法院追究被告的侵权行为。

  三、被告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辩称

  1、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原告自己存在过错;2、原告主张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3、因为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而导致被告作出错误的体检结果,发现错误后,被告及时纠正了自己的问题,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庭审意见

  原告因报考驾照需要到被告处进行体检,在体检时原告未如实告知其右掌严重挛缩致残的事实,致使被告作出体检为合格的结果。原告持体检合格的证明表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通过学习培训后顺利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

  在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右手残疾的事实被暂停考试,后被告再次出具了原告“因烧伤原因致右掌严重挛缩致残,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条件”的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构依据该份证明取消了原告的考试资格。原告认为是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的,故而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及退还体检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取得驾照考试资格,是因原告未如实告知被告其右掌严重挛缩致残的客观事实,加之被告的工作人员疏未认真检查导致出具了体检合格证明,被告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予以更正。

  对原告未取得驾照考试资格,原告明知其自身不具备考取正常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其可以考取残疾人驾驶证,但原告在体检时刻意隐瞒自身情况,其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的工作认为疏忽大意未认真检查负次要责任。

  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但原告确实报名学习并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报名费及误工损失却已产生,本院综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1000元;对体检费30元,被告应全部予以退还;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右掌严重挛缩致残是客观事实,被告按照客观事实书写并没有损害原告声誉及侵犯其身体权,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判决,x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向魏志忠赔偿损失1000元、退还体检费30元,合计1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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