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启动

  2023年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项目

  正式启动

  申报时间

  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9月28日。

  申报对象

  上一年度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且户籍在宜昌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的居民。另外,户籍虽不在宜昌城区但由宜昌高新区托管区域的居民也在申报范围。

  申报条件

  必须符合《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宜市慈善〔2018〕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2023年5月10日市慈善总会印发的《宜昌市慈善总会关于对〈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条有关规定的解释》规定的条件。

  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社管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2.申报的对象,由城区各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社管办按照预审筛查、调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予以申报。

  3.各区慈善协会申报的大病关爱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并认真组织核查。市慈善总会在审查、核查、评审、公示期间若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将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申报所需材料

  1.《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关于享受大病关爱救助的书面申请;

  3.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4.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粘贴于表中指定处);

  5.患者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其中患者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科与所在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后出具;

  6.患者在宜昌医保定点医院或通过医保转诊到外地住院的入院、出院通知书及病历(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及注册医生的用药处方单并加盖医院公章);

  7.患者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其中享受医保二次报销的需提供二次报销凭据;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药店购药合法合规票据;

  8.患者是否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有效证明,其中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出具审批单复印件及领款凭据;

  9.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民政科组织调查核查的情况报告;

  10.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规范名称)。

  注:上一年度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次年不得申请该项目的救助。

  申报流程

  01

  填写申报审批表并准备相关资料

  符合救助标准的对象填写申报审批表,准备好申报所需材料。

  02

  申报资料办理程序

  1.申报对象将以上资料准备好后提交居住地所在社区审核;

  2.社区审核后将符合救助标准的申报对象资料集中交街办;

  3.街办审核后将符合救助标准的申报对象资料集中交所在区慈善协会或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管办民政科;

  4.城区慈善协会或宜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管办民政科将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资料按时间节点交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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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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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大病关爱救助制度,对现行的医保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有效补充,帮助城区患重特大疾病的居民解决医疗上的突出困难,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病关爱救助,是对宜昌城区患重特大疾病居民的一种慈善救助制度,旨在给城区患重特大疾病且支付医疗费用有严重困难的居民提供人性化、关爱性帮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

  第四条 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主管,市慈善总会负责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市医保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各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民政部门和慈善机构以及基层组织负责本辖区对象的认定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城区大病关爱救助资金,主要采取政府资助、社会专项募集等途径筹集,每年用于救助的总额度不超过实际筹集数。

  第六条 大病关爱救助工作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原则上每年集中实施一次,具体时间以市慈善总会的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请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一年度患重特大疾病任一病种且户籍在宜昌城区(含户籍不在城区但由宜昌高新区托管)的居民;

  (二)患者上一年度在宜昌城区医保定点医院或经医保机构同意转诊到外地住院并在医疗终结结算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后,自费部分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

  (三)所提供的资料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条 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自费医药费在30000元以上且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的,也可纳入大病关爱救助范围。

  第九条 上一年度已享受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次年不得申请该项目的救助。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大病关爱救助条件的对象,其自费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阶梯比率累计计算救助额度,但实际救助的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一)自费金额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按30%计算;

  (二)自费金额30001元至60000元(含60000元)之间的,按40%计算;

  (三)自费金额在60001元以上的,按50%计算。

  第十一条 城区居民申请大病关爱救助的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慈善协会或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规定第十二条所需的资料;

  (二)预审筛查。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部门组织预审筛查,确定初选救助对象;

  (三)调查核实。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组织由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调查组入户调查和核实相关情况;

  (四)集中申报。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分别填写《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附后),并经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慈善协会以及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所需资料集中上报市慈善总会。

  第十二条 各区上报的大病关爱救助对象须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一)《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患者关于享受大病关爱救助的书面申请;

  (三)患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患者的1寸免冠照片(粘贴于表中指定处);

  (五)患者及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其中患者及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没有单位的,由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与所在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实后出具;

  (六)患者在宜昌医保定点医院或通过医保转诊到外地住院的入院、出院通知书及病历(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医院门诊病历及注册医生的用药处方单并加盖医院公章);

  (七)患者住院费用发票复印件和基本医疗费用结算明细单,其中享受医保二次报销的需提供二次报销凭据;享受中华慈善总会药品援助项目的患者需提供定点药店购药合法合规票据;

  (八)患者是否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有效证明,其中享受商业保险报销以及政府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出具审批单复印件及领款凭据;

  (九)区慈善协会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核查的情况报告;

  (十)患者本人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行规范名称)。

  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将组织专班,按照程序严格审查各区和宜昌高新区、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社会事务管理部门申报的救助对象:

  (一)组织资料审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申报对象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

  (二)委托单位核查。对资料审查通过的对象,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出具结果;

  (三)召开会议评审。召开有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慈善总会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享受救助的对象;

  (四)公示接受监督。对评审确定的救助对象,经市慈善总会驻会副会长和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后,在新闻媒体上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对公示以及公示后被举报但情况不属实的对象,市慈善总会将履行最终审批程序,并在救助对象或家庭成员办理领款手续后将救助资金划入其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申请大病关爱救助的对象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各区应对申请大病关爱救助对象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若市慈善总会在对各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在公示期间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时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律取消被救助对象的资格,同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对每年筹集的大病关爱救助资金,由市慈善总会财务部门设置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每年集中实施救助后资金若有结余,结转次年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对每年大病关爱救助对象的资料,由市慈善总会按照项目和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分别入档立卷,予以定期保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16日市慈善总会印发的《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宜市慈善〔2017〕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慈善总会募捐与资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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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市慈善总会关于对

  〈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关规定的解释》

  为进一步细化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制度,使城区的大病关爱救助项目真正惠及患重特大疾病且支付医疗费用最困难的居民,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现将《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条所界定的“患重特大疾病且支付医疗费用有严重困难的居民”中的“有严重困难的居民”解释如下:

  一、城区居民家庭及成员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

  (一)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2套)以上产权住房(不含农村民宅),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

  (二)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非居住类房屋包括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场所且面积不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的除外);

  (三)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值按同品牌型号新车厂商指导价为基准评估价值超10万元或有船舶等重大经营资产的;

  (四)患者本人及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人均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36倍及以上的。

  二、以上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是城区居民申请与各区以及高新区申报大病关爱救助的前置条件限制,即不属于“有严重困难的居民”,不能按照《宜昌市城区大病关爱救助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大病关爱救助。

  三、本解释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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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西陵区慈善协会

  原标题:《申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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