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有效解决医疗乱收费问题,维护医疗领域价格秩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定和药品、耗材价格政策,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市场调节价,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牌)、价目表(本)、电子查询系统以及其他有效方式进行价格公示。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各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二)违反政策规定收取医用耗材费或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用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违反零差率规定销售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和医用耗材;

  (三)混淆方法学多收检验费;混淆不同型号检查设备多收检查费;

  (四)违反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相关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医院或者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或者接受服务并交费;

  (七)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本提醒告诫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价格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对医疗机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自查整改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还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各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供稿:黑龙江省伊春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