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文综罚字〔2023〕F-000058号

   

  当事人: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4MA8NRK389U

  经营者:孟祥喜

  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观澜御湖世家2期3号独栋102商铺、201商铺

  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经本机关调查于2023年8月14日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在2022年3月开办了该练歌厅,自开办以来一直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该练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歌曲点播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该练歌厅同时对外销售酒水、食品,其《营业账本》上记录了酒水、食品的收入情况。

  因《营业账本》上的经营记录是酒水、食品的收费情况,没有显示唱歌收费项目,无法确定该练歌厅的唱歌收费情况;同时根据当事人的陈述,顾客消费酒水的都不收唱歌费用,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以上经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周兴兰的身份证打印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的经营者孟祥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兴兰为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3、蚌文综检字〔2023〕C-005407号和蚌文综检字〔2023〕C-006088号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视频电子数据光盘1张、《证据材料》(一)-(十七)、对孟祥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周兴兰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开办了该练歌厅,该练歌厅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并提供歌曲点播设备供消费者自娱自乐,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蚌文综保字〔2023〕C-000004号)及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蚌文综保物字〔2023〕C-000004号),证明当事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蚌文综保告字〔2023〕C-000004-1号)及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蚌文综保告物字〔2023〕C-000004-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营业账本》依法处理的事实;

  6、蚌埠市禹会区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7、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机关已在2023年5月23日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机关认定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应当追究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的法律责任。

  本机关办案人员通过查阅《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第二部分有关娱乐场所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时,未发现有关“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裁量的处罚标准。

  本机关于2023年8月14日向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送达了编号为蚌文综罚告字〔2023〕F-000058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3年8月21日,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本机关负责人于2023年8月24日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当事人给予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蚌埠市禹会区恨天明练歌厅(孟祥喜)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3年8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