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试用期”不是老板的“任性期”

  25岁的张倩今年4月在上海找到一份工作,与用人单位约定3个月试用期,眼看着就要转正,主管却通知她试用期延长一个月,一心求稳的张倩只能无奈接受。没想到刚过半个月,她竟收到了主管的口头辞退通知。张倩意识到这并非正常的辞退行为,于是决定开启自己的劳动维权之路。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适应的磨合期,其标准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虽然司法在实践中,试用期约定次数也有过例外情形,但是,这多是考量一些特殊情况,更是出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张倩所遭遇的试用期被随意延长,甚至出现“假试用、真使用”行为,末了又收到了拿不到台面的辞退通知,以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从这一角度出发,张倩的劳动维权之路理当走向“胜利”的彼岸。

  值得关注的是,张倩遇到的情况并非个例,如今,一些经历了秋招、春招的年轻人刚刚踏入职场,却又遇到了以“试用期”为名的种种陷阱。在豆瓣、小红书等社交媒体平台,就有不少关于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期满前被辞退、试用期期间不交社保、工资打折扣、恶意拖延不签劳动合同等的维权帖、求助帖,很多年轻网友聚集在帖子评论区,讨论如何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维护合法劳动权益。

  无论如何,试用期不是老板和企业的“任性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也不是弱势群体,试用期同样享有相应的、不容随意侵犯的法律权利。

  要治理随意延长或约定试用期次数,任意辞退员工等侵权行为,还需要多方同频共振、各个击破。一方面,劳动者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在遭遇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的侵权套路后,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该举报的举报,该起诉的起诉,该索赔的索赔,以主动维权的鲜明态度,倒逼企业打消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或“假试用、真使用”的算计心理。须知,我们国家劳动领域的立法非常完善,而且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法律有了,需要的是我们去运用、去实践。

  另一方面,劳动监察部门要通过常态化的主动积极执法,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约定次数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同时,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亦应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领企业树立合法用工的经营理念,让企业主动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扛在肩上,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