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3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相关政策与标准

  一、政策回顾

  国家建立的利益导向基本制度。2004年试点。

  2005年:全面实施,每人每月50元,独生女对象60元。

  2007年:列为省政府民生工程,子女死亡对象100元。

  2008年:子女死亡对象纳入特扶。

  2009年:提标到每人每月60元,独生女对象70元。

  2011年:“半边户”纳入奖扶。

  2012年:提标到每人每月80元,独生女对象90元。

  2014年:独生女对象提标到每人每月100元。退出省民生工程,纳入部门常态化管理。

  年标准为960元、1200元(独生女)、1560元(一般子女死亡)、1800元(独生女死亡)。

  资金负担:国定标准,由中央、省财政按5:5比例负担,其中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0个县(市、区)按8:2比例负担。省提标部分,省财政承担。

  二、执行依据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5号)。

  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修订)》的通知(皖人口发〔2009〕4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财教〔2014〕185号)

  三、政策口径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一个界限”: 1982年

  1982年3月31日之前(1981年6月24日“16条”出台顺延9个月) :两孩政策

  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

  再婚夫妇,再婚后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

  1982年4月1日之后:一孩半政策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两条原则”:

  1、生育数量合法性界定原则:强调没有违反生育数量规定超生,不追究早婚早育、生育间隔、生育审批等因素;

  2、有利于当事人原则:适用生育政策“从新兼从宽”。

  生育(收养)合法性界定的“三种情形”:

  1、原配夫妻: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比照不同时期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确认,基本为现行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不在此列)。

  2、再婚夫妻: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计算,1982年3月31日之前生育(收养)不超过两个孩子均视为合法,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纳入奖扶;在此之后,按照现行再婚生育政策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3、收养子女: 1982年2月底之前:事实收养;1982年3月1日—1999年3月31日:司法公证或收养登记,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符合当时收养条件的证明;1999年4月1日之后: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

  村改居户口认定:2004年起,由政府统一规划,村改居,居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或城市居民户口的。其他条件符合奖励扶助条件,自2016年起,可以纳入奖扶。

  子女数认定:

  再婚夫妻子女数计算:分别认定。

  三个及以上子女同时存活:不包括合法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

  年龄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生育史问题:对生育史问题不必深究,合法抱养、现存子女数符合条件,同时符合奖扶其它条件的,可以纳入奖扶。

  四、资格确认要求

  (1)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坚持“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的规范程序,做实做细政策宣传和摸底登记工作,提高资格确认及时率 。

  (2)往年对象年审:要求乡村两级干部与奖扶对象见面并签字,县级对年审质量抽查评估。

  (3)提前年龄地区:按照统一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录入我省奖励扶助目标人群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达到60周岁时,经年审通过的,可不再进行资格确认,直接录入国家PADIS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