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自己在幼儿园内摔伤,园方是否担责?

  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而教育机构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土壤,教育机构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未成年人成长的好坏。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受到侵害而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时常发生,该类案件的办理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点。

  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开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学生在校园内活动造成的侵权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少年儿童的基本健康权。

  案情回顾

  章某系巴州区某幼儿园的学生,午睡后老师组织在园幼儿起床回教室,章某独自跑在前面,也没有老师跟随,到了一楼教室后,老师发现章某没在教室,于是在园内四处寻找。谁知道章某并未回教室,而是跑到顶楼翻护栏掉下楼摔在沙坑里,被医院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右侧锁骨、肺挫伤。因医疗费用等问题,章某父母将园方起诉到法院。

  法官在仔细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原告父母均在外地务工,本着减少诉累、避免矛盾激化的原则,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向其释法明理,确定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幼儿园方同意承担侵权责任,并当场履行完毕。同时,在调解的现场,法官也就此事向园方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安全建议,避免再发生安全事故。

  以案释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处在教育机构而非其监护人的实际教育和管理之下,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关职责,致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防患于未然

  能动司法撑起儿童成长“保护伞”

  少年强则国强,法治兴则国兴。巴州区法院将主动作为,以案件为缩影,总结提升精准有效的司法建议,大力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提高学校、家长、孩子的安全意识,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为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让法治之花在校园绚丽绽放。

  图 文丨经开法庭

  编 辑丨综合办

  审 核丨杨 洋

  原标题:《幼儿自己在幼儿园内摔伤,园方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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