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聚焦】甘肃法治报丨以地方立法助推平安建设

  

  平安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是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条例》是我省首部平安建设领域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我省平安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将为推动全省主动创稳行动、深化平安建设,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平安建设步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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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平安甘肃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取得重要进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良好局面得到有效巩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同时,我省平安建设工作中还存在合力不够强、平安建设基层基础薄弱、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不到位等问题和不足,亟须通过立法推动解决。

  “为推动解决我省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升我省平安建设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安排,将《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序开展制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副处长孙先东介绍。

  “《条例》是我省平安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性法规。”省委政法委综治督导处副处长王兴震表示,《条例》紧紧围绕当前我省平安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瓶颈短板,从构建“大平安”的格局出发,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相关部门在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加强重点防控、维护公共安全、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明确了社会公众、人民团体参与平安建设的内容要求。同时,将我省近年来平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行之有效、富有甘肃特色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平安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进行。

  重点治理治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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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共7章71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重点防控与治理、公共安全保障、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监督与奖惩、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体现省委主动创稳工作部署,适应安全稳定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根据机构改革实际情况,明确了承担平安建设组织协调职能的机构和组织、指导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等七项职责。”孙先东介绍说。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家庭,应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综合保护体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条例》明确,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突出问题重点治理和挂牌整治机制,对案件高发、隐患突出的地区、领域和行业进行重点治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施挂牌整治。

  鼓励公众参与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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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建立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准入审核机制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升网格治理效能,发挥在平安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和应急处置等职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社会治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自治机制,组织动员辖区各单位、各类组织及公众参与基层治理工作,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基层和谐稳定。

  《条例》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参加平安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开展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巡逻、平安法治宣传、应急处置救援、特殊群体关爱、提供法律服务等工作。同时,鼓励公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和保护。

  建立完善平安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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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变化是平安建设成果最真实的反馈。

  《条例》提出,省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公众评价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开展公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或者测评,调查或者测评结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条例》规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对在平安建设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明确,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的督导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可以由同级承担平安建设协调职责的机构予以约谈、通报、挂牌督办,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原标题:《【会议聚焦】甘肃法治报丨以地方立法助推平安建设——解读《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