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发布通知

大连小区配套幼儿园

最新政策出台!

快来看看都有哪些

规范要求

7月26日,大连市教育局发布“大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指出经市政府同意,《大连市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划与选址

通知指出,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各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其用地范围内安排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配套幼儿园作为非营利性教育设施,建设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

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幼儿园建设标准》等规范要求,合理配置。

居住人口规模为3000人~6000人(约1000套~2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6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6000人~9000人(约2000套~3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9班型幼儿园;居住人口规模为9000人~12000人(约3000套~4000套住宅)的居住小区,应当规划1所12班型幼儿园。原则上配套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班且不宜超过12班。对居住人口规模超过12000人(4000套以上住宅)的居住小区,宜规划2所相应班型幼儿园。对居住人口规模不足3000人(不足1000套住宅)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要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配套幼儿园应独立占地

应设于阳光充足

接近集中绿地

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不应与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

以及危害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建设与验收

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主体,须依据规划条件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进行配套幼儿园设计和实施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参加建设用地收储规划交易工作委员会联席会审查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方案。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通过大连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查阅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进度、建设情况等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配套幼儿园规划条件、供地文件中规定的幼儿园建设要求;依据相关文件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书》,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监督、验收接管等相关工作。

移交与使用

幼儿园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应实行“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须在30个工作日内,无偿将配套幼儿园移交给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双方签订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并同时做好相关手续和资料的交接工作(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

各地区要切实落实政府主导责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并按有关政策保障装修开办资金投入,原则上要将配套幼儿园举办成公办幼儿园。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接收配套幼儿园后的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优先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适龄子女就近入园。

责任与处罚

对有幼儿园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单位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由各地区、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惩戒限制措施。各地区应督促建设单位规范执行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来源:半岛晨报、大连市教育局、新闻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