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批考试大纲沪苏浙统一了
今后,沪苏浙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自行开展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证书可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职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这是记者今天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相关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的。
今天,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会同上海、江苏、浙江两省一市人力社保部门联合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资格和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暂行办法》,针对示范区专业技术人才,聚焦职业资格、职称和继续教育学时,突出“跨域、互认和共享”,完善人才流动机制,打破人才使用壁垒。
互认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职称和继续教育学时三个方面。
在职业资格互认方面,沪苏浙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自行开展的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计量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考试,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证书可在示范区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职业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已在沪苏浙取得的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
在职称互认方面,在示范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限制,通过现工作单位直接在属地申报职称;调入示范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先在沪苏浙取得的职称证书,符合国家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不需要再复审、复评或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持原职称证书进行申报。
在继续教育学时互认方面,沪苏浙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已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均可作为考核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选拔和执业注册的依据。
办法实施后,沪苏浙将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资格数据的共享机制和失信专业技术人才的联合惩戒机制,确保互认工作顺利进行。下一步还将对示范区在长三角地区具有领先优势的行业领域或者社会通用性广、影响面大的职称系列,研究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并探索在示范区成立联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区相应系列、级别职称评审。
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唐晓东介绍,示范区揭牌11个月来,示范区在人才要素流动方面取得的制度创新成果。7月28日,示范区执委会已经联合一市两省科技外专部门发布了《一体化示范区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实施方案》,实现了外国高端人才工作许可互认。结合今天发布的暂行办法,初步实现了国内、国外人才全覆盖,职业资格、职称全认可,继续教育学时全可用。示范区人才要素自由流动的大拼图已经初见雏形,真正走出了示范区打造国内国外双循环要素自由流动中心节点第一步。
“今天发布的暂行办法,只是示范区一体化浪潮中的一朵浪花。”唐晓东说,下一步,示范区将围绕人才要素等重点领域突破,以点带面加快一体化进程,努力将示范区打造成国内国外双循环要素自由流动中心节点。
附:具体互认内容
一、职业资格互认
互认范围:《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目前是57项。
具体互认办法: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示范区统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执行。对各省自行实施的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计量师、二级造价工程师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办法实施前取得的证书(或电子证书),已在发放地注册的,可随所在企业经示范区属地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执业,办法实施后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证书样式,在两省一市取得的证书在示范区内任一省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执业或聘任职务的依据。
二、职称互认
互认范围:国家统一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目前有27个。
具体互认办法:在示范区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突破户籍、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通过现工作单位向属地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相应的职称。
对两省一市跨区域调动到示范区工作的,在两省一市取得的职称证书(包括自主评聘单位发放的职务聘书),符合国家职称评审基本条件的,在示范区内不再进行复审、复评或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职务,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凭原职称证书申报。
三、继续教育学时互认
互认范围:符合国家继续教育规定,并经认定的学时。
具体互认办法:示范区内专业技术人才可在两省一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时在各示范区均有效。两省一市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流动到示范区的,已经取得的继续教育学时(包括卫生系统临床、口腔、中医和预防医师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均可作为考评评价、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执业注册的依据。
栏目主编:孔令君 文字编辑:孔令君 题图来源:IC photo 图片编辑:苏唯
来源:作者:陈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