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幼童课前砸伤同学手指 双方及校方各担责任

  幼童监护人担责15%,受害人监护人担责30%,学校担责55%

  (记者王海锋通讯员李娜苏芳蕊)一幼童预备钟前在学校大门口外石头堆处砸伤同学右手食指,8月10日,镇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孔某赔偿原告张某5280.29元,由被告孔某的法定监护人范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361.06元。

  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均系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幼儿园小班学生。2011年10月18日下午1时40分左右,原告张某及被告孔某的家长将二人送进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校门内。同日下午学校预备钟(1时50分)前被告孔某在学校大门外石头堆处将原告张某的右手食指砸伤,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的值班老师魏某将原告领到村卫生所进行包扎。原告先后在镇平县彭营乡卫生院和南阳市骨科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4100.87元。经鉴

  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花鉴定费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孔某均系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幼儿小班学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孔某用石头将原告砸伤的地点虽然在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门外,但发生的时间是在预备钟前,此时原告及被告孔某的家人应当将二人送到学校,不可能让二人自行上学。原告及被告孔某也举证证实在1时40分左右被家人送进校门,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也仅规定家长将学生送进校门即可,并没有要求家长将学生交给值班老师,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及被告孔某在事发当天下午没有被送到学校。综上所述,原告及被告孔某在事发当天下午是被家长送到学校后,因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管理不严又跑出校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因此,被告遮山

  镇孔营555电影网小学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被告孔某作为侵权人,其法定监护人在平时应加强对孔某的安全意识教育,因疏于教育,造成被告孔某致伤原告,故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张某受伤后因原告的监护人治疗不及时,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在10天后才到南阳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手食指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原告的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扩大有一定责任,故原告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孔某在被家长送到学校后,其法定监护人无法实际进行监护,仅应承担平时进行安全教育义务的责任,故应由被告孔某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15%。原告的法定监护人治疗不及时,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加重,故原告也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剩余损失由被告遮山镇孔营小学承担。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