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代表制止不守课堂纪律同学,双方“约架”闹上法庭

  因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小杨作为语文课代表予以制止,小唐遂对小杨出言不逊,邀约其放学后在学校操场打架。结果,导致小唐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左肩峰粉碎性骨折。为此,小唐的监护人将小杨及其监护人、学校告上法庭。

  2018年12月28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2018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和审判白皮书,案例包括2件刑事案例、5件民商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2件执行案例,涵盖了法院三大审判和执行等审判业务范围。小唐与小杨、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等健康权纠纷案,为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起因:

  课代表制止不守课堂纪律同学 双方发生口角“约架”

  小唐、小杨系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八年级学生。2016年10月12日下午,最后一节语文课,由于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小杨作为语文课代表予以制止,小唐遂对小杨出言不逊,邀约其放学后在学校操场打架。

  放学后,小唐先行到学校操场等候,待小杨赶到,小唐遂上前用手搂住小杨的脖子,小唐站立不稳向后倒下并将小杨一并拽倒,小唐的左肩首先触地,双方僵持不久即起身,未再发生打斗。

  这时,小唐表示左手很痛。双方及围观的学生均散去。小唐回家后,感觉左手疼痛,其母亲带他到攀枝花市医结合医院就诊,经诊断,唐某唐的伤情为:“1、左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2、左肩峰粉碎性骨折”。

  小唐之母电话报警后, 因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小杨及其监护人石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

  学生双方均应担责,学校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5月,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小唐、小杨系同班中学生,本应团结友爱,相互帮助,共同努力学习,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本案中,小唐首先不遵守课堂纪律,在小杨劝阻后又对其出言不逊,致使矛盾扩大,下课后小唐又与小杨相互约架,放学后在操场主动等候小杨,并又首先动手搂摔小杨,致使自身摔伤,故其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小杨作为班干部,与小唐发生矛盾后没有冷静处理,也没有向老师汇报,反而与其进行了约架,亦应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小唐应当要举证证明学校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本案事实是小唐、小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经验,有了相应的识别与辩认能力,能够对事件的性质及行为的危险性做出一定的判断,首先,在发生矛盾后两人没有向老师汇报此事寻求帮助,亦没有试图通过其他合理方法解决问题,而是擅自用约架的方式进行解决。按照两人的认知能力及水平是应当明知采取打架的方式解决矛盾是错误的,却一意孤行,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其次,打架行为是放学后两人故意滞留学校发生的,几分钟内双电影蜜蜂方即分开并各自回家。学校及老师对双方的矛盾并不知情,也不存在未及时制止的情形,故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当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小杨及母亲石某一次性连带赔偿小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3394.5元;驳回小唐对攀枝花市第四初级中学校的诉讼请求;驳回小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日前,小唐方面提起上诉,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件系小唐不遵守课堂纪律并与班干部发生口角之争所引发“约架”,小唐先到达事发地并先动手搂摔小杨, 其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且小唐未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和法定依据,故学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事发起因、经过、过错大小等综合因素,确定责任划分,符合客观实际,应予维持。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