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小学化将“降级”的样本意义

  □汪昌莲

  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减负”管理,坚决向幼教“小学化”说“不”。

  幼儿园实行小学化教育或要求家长购买教辅材料,将降低其评估等级,处一万元罚款;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三万元罚款……《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9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填补了辽宁学前教育阶段法规空白,将有效保障学龄前儿童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9月1日新华网)

  幼儿教育“小学化”,除了加重孩子负担,别无益处;同时,违背了儿童成长的客观规律,这种拔苗助长式的教育方式,必将对孩子身体和心灵造成双重伤害。

  幼儿教育的“小学化”,其实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在各个城市甚至乡村都不鲜见。比如,一些幼儿园开设了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课,对孩子们进行“小学化”教育。又如,一些幼儿园和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开办了形形色色的幼儿培训班,强制对孩子们进行所谓的素质教育。更有甚者,一些培训机构推出“幼升小”应试强化补课班,众多家长趋之若鹜,甚至还有家长把尚在幼儿园读小班的3岁多孩子送进培训班,补起“幼小衔接”“思维训练”之类的课程。

  早在2012年3月,教育部就下发通知整治幼儿园“小学化”现象,要求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教育部整治幼儿园“小学化”现象,其初衷是为幼儿教育减负,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问题是,此禁令却未能得到幼儿园及家长的积极响应。现实情况也表明,教育部是三令五申,幼儿园却是依然我行我素。

  可见,幼儿园“小学化”将降级、罚款,具有样本意义。任何早期教育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因此,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教育的“减负”管理,坚决向幼教“小学化”说“不”。要加强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引导幼儿园和家长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不拔苗助长,不搞一刀切;根据孩子不同年龄段的心理、生理特点施教,强化对孩子适应社会能力、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培养,弱化对孩子智力的教育和文化知识的灌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