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被转让,家长不知情,想退费被拒,机构:你去告吧
山东青岛,一女子给孩子报了编程课,对方声称是北京来的,上课地点在少年宫,她觉得可信度很高,就交了钱,可最近却发现不对劲,到了上课的时间,学校不仅没有通知他们上课,而且突然人去楼空。这是怎么回事?
这家少儿编程培训中心名字叫“寓乐湾”,一开始上课在少年宫,后来搬了出来,期间张女士一直给孩子报名,在这个学了4年多时间,对学校还是很信任的,所以也没有什么警惕心理,可最近她听到其他家长说,这家学校要搬走。她得到消息后,就赶到学校询问退费的问题,却发现学校大门紧闭,已经人去楼空了。她和对接的徐老师联系,对方表示钱都给寓乐湾了,让家长们去找寓乐湾。这算怎么回事?这学校不就是寓乐湾吗?
记者尝试联系这位老师和学校的老总,都联系不上,他们找到了商场负责人,却得到了一个让人惊讶的答复。负责人表示,她也在尝试联系对方,因为对方还欠着商场的租金,并且和对方签的合同和盖的章,都是个人的,并不是公司的。几番周折之后,记者联系上了一位付老师,对方表示,他们退出青岛市场,就把学校转给了王总,而钱都在这家学校的王总手里,现在找不到人了,他们的法务也在找。
记者表示,他们跟王总的纠纷家长们管不着,现在问题是家长们交的钱怎么办?没想到对方表示:“没事,他们该找找,该告告,这个是三方的官司。”听着这话,就是这家公司和转让人之间产生了纠纷,但是现在转让人拿钱跑路了,对于退费他们爱莫能助,这可苦了一众家长了。那么,家长们还能拿回这笔钱吗?寓乐湾难道就一点责任没有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首先,家长们的合同是和寓乐湾签订的,培训的钱也是给的寓乐湾,采取的是预收款的方式,那么,双方就存在合同关系,寓乐湾就应当履行自己的责任,但是在这件事中,寓乐湾单方面的转让行为,不仅属于违约的情况,而且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需要承担退费和赔偿责任。
再者,公司说钱给了转让人,和他们没关系,以这样的理由来推卸责任是不合逻辑的。虽然协议中有约定,上课超过课时的50%,不予退费。但是这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不符合公平性,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凡是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一律无效。所以,寓乐湾应当承担退费责任。但是,公司却将校区转让给第三方,不再提供培训服务,提出应由第三方进行退款。殊不知,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张女士等人与培训机构之间,成立合法的合同关系,因私自转让,使得他们无法再提供培训服务,张女士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还未履行部分的课时费用。对于培训机构与第三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属于其与第三方的内部约定,仅在该两公司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外约束他人,因此,培训机构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费。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张女士等家长也报了警。通过这件事,也希望广大家长们,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看到培训机构的优惠活动,就砸重金交钱“囤课”。若是出现纠纷,不仅浪费大量精力,而且维权也很困难,得不偿失。